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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 网站转载记者文章惹争议(图)

  新闻背景:“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删去了上述内容。这意味着商业网站未经授权,不能再随意转载报纸、杂志等媒体的作品了。
记者小张发现自己的稿件在网络上被一些网站转载

  部分网站转载报刊作品未经授权

  本报记者 徐莹波 实习生赵丹丽目前,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报纸和杂志等的新闻报道来增加点击率,从而获取更多的广告收益或投资。但这些网站所转载的新闻报道有相当一部分未经作者本人或作者单位授权,也没有向作者本人或其单位支付任何费用。

  记者小张最近就遇上了这么一件郁闷事。前段时间,朋友告诉小张,在一家网站上看到她已在本市报纸上刊登过的文章,内容是有关教育方面的。
小张听说后觉得有些奇怪,上网搜索,结果,在一家知名网站上看到了这篇文章,标题和内容都有删改,文章的意思与原文相比有一定出入。小张说,“其实刚得知自己的稿件被国内某知名网站转载时,只是觉得有些意外,但发现稿件的标题和内容都遭到了大幅修改,心里觉得很不是滋味。这家网站从来没有跟我联系过,未经我允许,擅自修改我的文章,如果因此而造成了新闻失实,甚至引发一些社会问题怎么办?”

  据小张介绍,她在百度(互联网搜索工具)输入名字“张X”字样时,相关信息竟有几百条,随意点开其中几条,都是自己的文章,而网站除了国内知名的网站外,还有不少地方性的小网站,但从来没有任何一家网站与她联系,并征得她同意的,更没有任何网站在转载她的稿件时向她支付过报酬。让她觉得气愤的是,有些网站竟然把她的文章稍做修改,连记者名字也换成了别人的。

  小张认为,自己从事记者工作的时间较短,写稿总量还不算多,但已有许多稿件被网站转载。那些资深记者很可能被转载的文章更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记者表示,自己曾在国内某知名门户网站上发现自己的文章,于是通过电子邮件询问是否有稿费,但邮件发过去后,如石沉大海,没有任何消息。事实上,许多“老记”们也表示,很多网站在转载自己稿件时并未征得本人的同意,而且还存在稿件被人抄袭、剽窃和改头换面等情况。

  部分记者:应允许网站未经许可转载,这样可使信息传播渠道更畅通

  也有部分记者不反对网站随意转载自己的稿件。他们认为通过网站转载,可以促进信息传播。记者黄先生认为,作为新闻工作者,基本职责就是宣传普及最新信息以及各方面知识,披露社会问题并希望能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禁止网站随意转载报纸、杂志的作品,从一定程度上说减少了信息传播的渠道,影响了信息传播速度,没有完全体现出的价值。事实上,很多事件的妥善解决,网络功不可没。通过网络传播一些新闻报道,可以使更多的读者了解相关情况,使一些批评性、曝光类的新闻报道产生更大的舆论压力,从而影响社会生活。新闻传播的途径越多越广,越能促进传媒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网站转载报纸、杂志的内容,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报纸和杂志的知名度。

  黄先生表示,他不反对自己的文章被网站转载,因为自己的文章在报纸刊登时,已经获得了相应的稿费,付出的劳动得到了回报。因此,作为记者来说,不应局限于个人利益问题,而要从传媒行业发展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

  记者韦先生也表示,对于一些网站未经允许,擅自转载报纸文章的现象,他个人并不反对。韦记者说,“如果网络不能转载报纸的新闻报道,会使信息的流通速度变慢,各地新闻工作者也不能及时看到其他省份其他城市的最新消息,不利于地方新闻工作者发现新的社会热点,对新闻工作者自身也是不利的。”

  能否设立中介组织以协调解决记者文章被转载的问题

  记者周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自己在一些网站上多次看到自己的文章被转载,心情却非常矛盾:一方面,看到自己文章被其他媒体转载,也就意味着被其他媒体所肯定,这是一种荣幸,无论对于提高自己的知名度还是提高报纸的知名度都不失为一件好事。另一方面,作为一名记者,所写的报道就是劳动成果,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尤其是一些非时政类、具有一定原创性的新闻稿件,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随意转载,这是对记者的劳动的不尊重。

  “不过每家网站在转载文章时都单独与作者联系也不可能,因为一方面网站转载的文章太多,一一与作者联系不太现实。另一方面,网站也未必能顺利联系到作者。”周记者认为,“那么是否可以参照国家版权局对卡拉OK经营单位收取音乐电视作品使用费的方式,由有关部门成立一个中介机构,在网站转载了记者文章后,向该中介机构交费,然后该中介机构扣除一定费用后,再支付稿酬给记者所在报社或记者本人。”

  著作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某网站编辑孙先生介绍,现在,报社、杂志等单位大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而这些网站往往又和国内一些知名网站、兄弟单位的网站建立了合作关系,互相免费转载稿件;但在转载时不能随意修改,且必须注明出处和作者姓名。不过有些网站并没有与报社、杂志等单位的网站建立合作关系,未获得转载文章的相应授权,又不愿意支付稿费,出于生存需要,擅自转载一些报纸杂志上刊登过的文章,有些还会改头换面,甚至连作者名字和来源的报纸、杂志的名称都没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宗波副教授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新闻性作品的政治、经济等时事性文章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就转载。网络如果想转载报纸、杂志的其他作品,必须征得作者同意或相关单位的授权,如记者所采写的调查性报道、深度报道、个人专访和新闻照片等。陈宗波说,“如果网站未经记者本人或报社同意,擅自转载记者的非时事性作品,就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记者或报社可以向相关网站主张自己的权利,如要求支付稿费、停止侵权等。”

  陈宗波还表示,虽然记者的著作权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其大部分作品都来源于公共领域,通过其他媒体传播,尤其是网站传播可以起到更积极的社会作用。因此,应以一种更为妥善的方式鼓励网站转载、传播记者的文章,以确保公共利益与记者个人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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