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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2名庸官使国家损失1亿5千余万港币

  贪官档案

  冯家政,原广东省清远市粮食局局长、清远市财政局局长、清远市副市长、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清远市金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董事长。1994年至1999年,在对外投资、借款中多次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港币6750万元、人民币300万元;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港币近48万元。

2006年12月21日,冯家政因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郑建良,原清远市粮食局副局长、局长兼清远市粮油饲料总公司总经理、金穗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清远市政协副主席。1994年至2000年,其在对外投资、借款中多次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港币9150万元、人民币588.5万元;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港币56万余元。2006年12月28日,郑建良因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千万合约草草签订

  曾经,一个是粮食局局长,一个是粮食局副局长。合拍的二人“你定我执行”,利用广州当地设立的对外窗口企业,盲目投资、昏庸使权,使国家财产如滔滔江水有去无回;而只要有一己之利,他们一定严格地执行所谓“规章”,自批自报,保证每天能够得到近三百元的“境外出差补贴”,当然,他们并不是真的每天出差。截止到案发时,他们一个已任当地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另一个则任政协副主席。

  金穗公司是广东省清远市设立的一家对外窗口企业,其在澳门有一家控股公司——澳门金冠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公司”)。1995年,冯家政与郑建良分别兼任金穗公司的董事长与执行董事,以政企分开的形式对公司实施管理。

  为了将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冯家政与郑建良特地聘请了一位颇有生意头脑的香港商人林某,负责两个人谋划的“具体项目”的操作。他们还广结人脉,结识了澳门商人方某、陈某及阿高,投资澳门“新丽华”房地产项目,这是冯家政与郑建良草率定夺的第一单投资生意。

  阿高到来时,曾带来一个诱人的投资信息,“在澳门回归前,仁慈堂(澳门一家集团公司)准备处理出售一些物业用地,可以搞房地产开发。”拍着胸脯的阿高担保说,自己与仁慈堂的主席很熟,绝对能联系到这单生意。

  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正值房地产炒得热火朝天,投资房地产似乎成为了只赚不赔的“上等买卖”。听到这样的信息,冯与郑便产生了极高的投资欲望,两个人一商量,决定哪怕投资的钱不够,也要想方设法凑。于是,两个人没有把此事送交金穗公司董事会集体讨论,也没有按规定对这起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便擅自决定以金冠公司的名义与方某、陈某、阿高合作成立澳门捷发公司。

  1995年5月,捷发公司与仁慈堂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协议,该项目位于澳门“新丽华”酒店附近,合同金额高达6000万元港币。合同中约定,捷发公司分三期支付合同约定的标的款项:签订该合同时付1800万元,合同签订后十个月内付600万元,十二个月内付3600万元。但金冠公司在捷发公司仅占有45%的股份,却承担了不成比例的投资重任。而方某、陈某及阿高共出资150万元,便轻巧地获得了55%的股权。三个人的理由很简单,那是因为他们是这个项目的“介绍人”,按行规应给中介费。当然,精明的三个人还说,为了省钱,就以股份抵数吧。对于这些,冯与郑似乎毫不在乎,他们不惧风险,欣然接受。

  为了挑起巨额的投资重任,身为“大当家”的冯家政不惜使出浑身解数。

  1995年6月,冯经人介绍认识了广东某公司证券部经理李晓阳(另案处理),双方签订协议,由证券部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给金穗公司。当钱到位后,郑建良便开始负责具体操作,通过非法换汇,将钱汇到澳门金冠公司。此后,冯与郑还按照约定,除了付首期约定款、项目定金外,还得支付所谓“佣金”。

  结果,金冠公司直接付到仁慈堂账号的只有1400万元港币;而冯与郑签发支票支付给阿高及陈某的“佣金”却达1550万元。

  此后,眼看着第二笔后续资金的付款日到了,捷发公司已经无力支付。悔不该当初的冯家政与郑建良,只能接受“旧楼拆不了,新楼建不起,资金被套牢”的状态。更为严重的是,仁慈堂宣布,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捷发公司未按时支付续约金,导致协议无效,仁慈堂所收款项不予退还。

  一招不慎,冯与郑投入的国家资金3350万元港币一去无回。

  善意谏言充耳不闻

  3000余万元港币的投资损失,并没有让冯家政、郑建良警醒,不知道哪来的“魄力”,他们还同时做着四单蚀本生意——在未经调查,根本不了解抵押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他们盲目决定将公款借给香港的中亚、景山两家公司,结果损失800万元港币;不办理担保抵押手续,也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和收据,将公款400万元港币借给一家公司,也要不回来;在未查验抵押债务真假的情况下,被一家公司以假土地使用证诈骗了300万元人民币。

  更为昏庸的是,冯与郑在本单位会计师、律师的劝阻下,仍一意孤行,致使国有资金2200万元港币付诸东流。当时,香港经纪人彭某向冯、郑二人“秘密”透露“内部消息”,香港“金甲”公司拥有一块面积为26万平方英尺的地块,其中两名股东愿意转让公司股份。彭某还说,“亿家”公司也非常想买“金甲”公司的股份,只要冯与郑的金穗公司先买下来,便可以高价卖给“亿家”公司从中赚取巨额差价。

  得知这一“内部消息”,冯家政与郑建良如获至宝。1995年7月,他们找到了投资澳门时认识的某公司证券部经理李晓阳共同投资,通过香港会计师刘某在香港注册成立tempe公司,并打算以tempe公司全资拥有的香港诚永公司购买“金甲”公司股权。但是,香港会计师刘某却扔出了一份冰冷的审计结论:不发表意见,且理由十分充足:“金甲”公司曾在1993年3月与“亿家”公司下属某公司签订过一份土地买卖协议,并收取了该公司的首期1.05亿港元保证金,“金甲”公司财务资料不全。

  然而,独断专行的冯家政、郑建良二人并不把会计师的报告放在眼里,而是加紧委托中介,就收购“金甲”公司股权一事咨询香港的何律师。孰料,1995年11月15日,何律师在看过一系列资料后,明确告知,收购“金甲”公司股份将有N项风险,而且有很多问题有待调查,并明确说:“假如坚持签署该股权买卖合同,所有后果自行承担。”

  直到此时,冯家政、郑建良还是置若罔闻,鬼迷心窍,坚持购买股权,并千方百计地找内地公司借款再转汇至香港。一番紧锣密鼓,1995年11月4日、11月17日、11月20日和11月28日,冯、郑分别双签支票,迫不及待地支付2200万元港币购入“金甲”公司。但是购入“金甲”公司的合同里却埋下陷阱:“金甲”公司于1993年与“亿家”公司下属某公司签订出售地产合约,此收购合同应以1993年合约为条件并附属于1993年合约。当信心十足的冯家政、郑建良手握着买到的巨额股权,在“亿家”公司面前兜售时,“亿家”公司当然拒绝。

  2000年5月,“亿家”公司基于合法协议及保证金,通过香港高等法院判决赔偿令,合法取得了该地产权益,并于2003年1月通过拍卖收回1590万元港币用于抵债。冯家政、郑建良再次摔进自己挖的陷阱,2200万港元国家资金再次打了“水漂”。

  百元补贴天天计较

  对待国家利益,冯家政、郑建良非常盲目,但是对待个人利益,他们从不含糊。

  冯、郑所在的金穗公司下属企业有香港新北江粮油有限公司、香港新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冯、郑二人在兼任金穗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时,出差香港、澳门成为经常性的工作。于是,善于经营个人利益的冯、郑二人便以境外补贴的名义,自批自支,领取资金。按照当时他们的解释是,那是参照“粤海”公司的标准,因为当时新北江是属于广东粤海公司的下属企业。于是,从1992年开始,两人便按新北江的规定和正处级标准,在新北江领取按月发放的出差补贴,随后于1996年转到新伟业公司领取。补贴标准慢慢地从每月6000元港币,提升到了每月8000多元港币。一直领到1999年“三讲”教育活动时,二人才停止支取。公司董事会曾经也为所谓的境外补贴集体讨论过,因为按照国内制度,出差补贴应按次报销。但讨论结果却朝着有利于冯、郑二人的方面发展——为了方便工作,按月支付定额补贴。

  除了打着“差旅补贴”、“福利费”的名目外,冯家政、郑建良也忘不了自己的节日费。春节、中秋节时,多则2000元港币少则1000元港币,统统都进入他们的私囊。依据国家财政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冯、郑属于领取国家财政工资及补贴的因公临时出国、出境人员,不能以固定补贴形式领取境外补贴。规定指出,有频繁出国任务的人员,其出国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由所在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实际情况是,香港、澳门廉政公署提供的出入境资料,冯家政在1994年至1999年2月期间出境天数为397天;郑也并不是每天出境在外。所以,冯家政、郑建良不仅没有按标准领取补贴,甚至虚报出境天数。按规定,冯家政与郑建良分别只可领取补贴港币5万多元,但据检察机关查证,冯家政、郑建良实际虚报冒领公款港币104万余元。

  滥用职权一再违规

  1997年12月,升任清远市粮食局局长的郑建良,已经一肩挑起了清远市粮油饲料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此时的他,与已是财政局局长的冯家政依然是金穗公司的上下级拍档。就在此期间,郑建良以饲料总公司的名义,向某银行清远分行借款人民币4500万元,计划用于购买进口小麦。但是进口小麦的批文迟迟下不来。眼看借款已经到账,钱即使不用也要支付利息,郑很自然地就打起了这笔巨额资金的算盘,他利用非法渠道将该笔粮款汇到了香港新伟业公司。1997年12月至1998年2月间,郑从上述非法汇出境外的购粮款中,签发了港币2400万元的支票和汇票,交给香港商人林某,由林某经手借给了他人。但是,郑建良所签发的支票中,只有港币800万元注明了收款单位,其他的支付凭证部分则是空白,还有一部分是由他人转付,最终导致2400万元港币有去无回。

  郑建良的失职,最终引出了无辜的金穗公司奥佳兴面粉厂被迫停产。1999年,4500万元人民币银行贷款债务被郑建良利用职权转嫁到了其任职的金穗公司下属的奥佳兴面粉公司。此前,奥佳兴面粉厂与洋快餐“麦当劳”有着密切的生意往来,其发展前景相当可观。但自背负上这数千万元沉重债务之后,面粉厂2004年被迫停产。

  给郑建良贷款的银行谭行长灵机一动,表示要为本系统职工谋取福利,以工会名义成立益大农业发展公司,想“借用”粮食政策性贷款弄点周转资金。身为粮食局局长的郑建良当然明白这其中相互“帮助”相互利用的奥秘。于是,郑“仗义”地以粮油饲料公司的名义违规取得了1750万元的粮食政策性贷款,再转借给谭行长的益大农业发展公司。

  1998年6月,中央检查粮食专用政策性资金,郑建良又为谭行长运筹帷幄,从香港新伟业公司调回港币500万元,从粮食局的其他渠道借款人民币238万元,全部借给益大农业发展公司用以偿还银行贷款。最终,郑建良又一次为自己的失职行为买单。由于益大农业发展公司将钱款用于非法借贷,资金大部分无法收回。此时,郑建良依然没有迷途知返。

  2000年12月,益大农业发展公司向郑建良提出转让一块价值1700多万元的土地,抵顶粮食局那738万元的债权。郑建良对转让的土地根本没有进行评估,却在粮食局领导班子成员面前说:“这1700余万元的地抵700余万元的债务值得。”于是,深信不疑的班子成员默许了郑建良的意见。然而经评估,该块地价仅值人民币116万余元。(作者:詹高尔 朱香山 庄薇)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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