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被他人打伤,在其拨打110报警后,公安机关未能在30日内对打人者作出相关处理,因此,该男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事件:因绿化问题起争执
2006年5月5日上午,在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科技城工地,因施工绿化问题,邱明与张涛、王跃、徐子和李木4人发生争执,后4人将邱明打伤,其同事拨打110报警后,辖区派出所出警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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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2006年10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由张涛支付邱明各种费用14000元。但是,张涛以各种理由不履行协议。为此,邱明以辖区派出所迟迟未能对实施殴打行为的人作出行政处理,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辩护人:公安机关违反规定
诉讼过程中,邱明的辩护人兰州东岗西路法律事务所的法律工作者马立军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但在此事件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理,违反了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
对此,公安机关辩称,辖区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他们已于2006年11月28日对张涛等4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1月24日,记者获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酿成行政争议,责任在公安机关。同时还认为,尽管公安机关在法院审理期间对张涛等4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送达被处罚人,公安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及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成立。据此,法院判令公安机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张涛等4人殴打邱明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来源:西部商报;记者:康慧)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赵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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