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锋)一桩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付给欠付劳动者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资745元及经济补偿金186元,而二审则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36975元及经济补偿金9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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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董某是湖南人,在海口居住。2000年3月至2006年4月,董某在海南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海口某花园当保安,2006年5月1日被辞退。
2006年1月28日,董某向公司要求补发2000年3月至2006年1月的法定假日和双休日工作的加班费未果,同年2月15日,董某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裁决认定:董某的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诉60天期限,仲裁委不予受理。
在董某向法院起诉后,一审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确认了仲裁委的裁决。一审判决:运×物业公司支付给董某2005年12月和2006年1月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工资745元及经济补偿金186元。
董某不服该判决,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院近日做出的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判决该物业公司应支付董某拖欠的加班工资36975元及经济补偿金9243元。
据律师延立勋介绍,造成两审结果差距如此之大的原因,主要是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解释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正是有了这项刚刚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海口中院认定董某向公司提出要求的时间———2006年1月28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对董某主张的2000年3月至2006年1月加班工资予以支持。这样,董某应得的加班费一下子增加到了36975元。
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对劳动者更加有利,通俗地说,以前由于超出60日时效而不予受理的案件,现在有可能受理了。这将对今后的劳动争议案件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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