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月22日讯
1月18日下午,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工作人员来到海口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一份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公司,告知书中写明,动用该公司交纳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5.06万元,用于支付35名农民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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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执法人员介绍说,2006年全年,海口市共发生5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依法从企业交纳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支付100多万元,用以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提供的数字显示,2006年以来,海南共有180家建设和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010万元,劳动监察部门在调查核实确定无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对其中26家建设和施工单位退还工资保证金985万元。
据了解,海南省于2004年底开始建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凡在海南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建筑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要分别按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5%作为保证金,一次性存入。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筑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分别要一次性存入75万元作为保证金。一旦出现拖欠工资或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后,可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划支。海口市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犹如“紧箍咒”,使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自觉地守住诚信底线。另一位企业负责人很直白地说:“拖欠工资要从保证金中扣,那也是自己的钱,所以,还是如数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好。”
来海口打工已5年的四川籍农民工谢新民向记者反映,他以前就曾为讨要被拖欠的工资而苦恼过,现在在交纳了保证金的企业做工,“不用为工钱发愁,感觉心里有底”。(赖志凯郝金朋)(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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