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和(前排左三)等被宣判时的情形。 本报记者 王军 摄 |
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案一审宣判
李国和被判玩忽职守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本报海口1月25日讯 (记者王军 文刚) 今天下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东方市公安局原局长李国和被公诉机关指控犯滥用职权罪案开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国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此前,国内媒体高度关注此案,在两度开庭审理之后,今天到场采访记者出人意外的屈指可数。4时整,审判长曾小凡宣读刑事判决书。
| |
无辜群众被枪击蒙冤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7月24日下午5时许,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已判刑)在东方市大田乡零公里处,开枪击伤大田乡新宁坡村村民邢亚盖。当晚,文打电话向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所长的被告人章生贵报告,称其开枪击伤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
2000年7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害人邢亚盖的亲戚到东方市公安局报案。随即接案人员向时任东方市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的被告人李国和汇报。李国和交代纪检、督察部门进行调查。
公诉机关指控:7月25日上午11时许,原大田派出所所长章生贵向被告人李国和报告称:文瑞强在执行抓捕任务时,开枪击伤一名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邢亚盖。东方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要求调查核实邢亚盖是否“99·8·22”案件的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李国和不采纳,反而带人到医院,并通知电视台记者一起前往进行报道。李国和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下令将躺在病床上的邢亚盖扣起来,并通知派人到医院看守。随后,李国和带领电视台记者一起前往大田乡新宁坡村,指挥包围两村民的家,制造虚假搜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现场。28日东方市电视台作了新闻报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7月26日,时任东方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的被告人陈文吉对文瑞强开枪击伤邢亚盖的情况进行调查。他没有认真查阅相关案件的材料和核实邢亚盖是否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仅凭二人汇报就将邢亚盖认定为“99·8·22”案件的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此后,东方市公安局一干警将文瑞强开枪击伤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宣传稿送《今日东方》报社刊登。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8月2日,在已查清邢亚盖不是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且已被打开手铐解除看守的情况下,李国和仍签发了认定邢亚盖是故意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文瑞强使用枪支属正当行为的报告。9月5日,《关于文瑞强枪击邢亚盖一案的调查报告》报送东方市政法委。报告认定邢亚盖不是批捕在逃犯罪嫌疑人,并认定文瑞强滥用枪支的行为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报告经市主要领导审阅批示后转东方市公安局。东方市公安局久拖不结,在长达五年多时间内没有做出任何处理。
被控滥用职权罪
2006年7月5日,李国和因涉嫌玩忽职守被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和身为政法委副书记、公安局局长,不正当行使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非法拘捕无辜受伤的邢亚盖;非法搜捕无辜群众的住宅,制造虚假搜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现场;提供虚假新闻内容,误导当地新闻媒体把无辜群众邢亚盖当成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失实报道;在明知邢亚盖不是杀人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已经被解除看押的情况下,仍签发了内容失实的调查报告,继续错误认定邢亚盖是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导致邢亚盖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正确处理,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此前的两次庭审期间,被告人李国和及辩护律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以及适用法律均表示有异议。其辩解称,其没有不正当行使职权,没有误导新闻单位进行报道。没有非法拘捕邢亚盖,非法搜查民房等。同时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和犯滥用职权罪缺乏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认定被告人李国和通知东方电视台记者一起前往拍摄,与事实不符。本案中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李国和主观上明知邢亚盖是无辜群众,在处理文瑞强涉枪事件中所采取的措施与邢亚盖所遭受的损失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邢亚盖被击伤事件长期未得到处理,是各种因素导致。他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和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李国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犯滥用职权罪不成立
被判犯有玩忽职守罪
今天下午,海口市琼山区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李国和主观上明知文瑞强开枪击伤的邢亚盖系无辜群众而非在逃犯罪嫌疑人,因此被告人李国和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缺乏主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国和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
同时,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国和身为东方市公安局局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当得知文瑞强开枪击伤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时,在没有进行认真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便下令将邢亚盖扣留在医院,并派人看守数日,后又签发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认定邢亚盖是负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继续错误地认定邢亚盖的身份。在其任局长期间,致使邢亚盖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导致邢亚盖及家属多次上访,引发多家媒体进行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国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与此同时,判决被告人章生贵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文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宣判后,公诉机关对审判长“有无异议”的询问表示“研究后答复”,而李国和及其辩护律师均表示“持有异议”。
(责任编辑:王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