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症”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罕见“梦游杀人”凶手无罪获释
近日,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一起一死一重伤的凶杀案犯罪嫌疑人被释放回家。这起案件发生时,不仅在莎车县引起轰动,也引起了新疆公安部门、法学界和医学界的关注,经过五个多月的调查与司法鉴定,专家最后认定,这是一起罕见的“幻觉杀人案” 法制网记者潘从武吴亚东 通讯员 王艳萍 王伟
案发 睡梦中一死一伤
这起案件得追溯到半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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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声赶来的人们手忙脚乱地叫来救护车,把两名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医生发现20岁的小艾已经死亡,19岁的小吾则幸存下来,但脑部严重受伤。
小艾和小吾都是阿明父亲所开修理厂的学徒工,都是莎车县人。
凶手是谁?人们救治完伤者后,开始追问惊魂未定的阿明,因为他是第一目击者。
“我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一醒来,就发现自己两只手都是血,身边的两个人也满头是血,直挺挺的。我被吓坏了,就喊了起来。”阿明的话让所有人觉得不可思议。
“你怎么到院子里来的?又怎么睡到院子里去了?”面对这个问题,阿明先是摇头说不知道,但很快又突然跳起来歇斯底里地大叫:“杀人了!杀人了!”
阿明的哥哥赶紧找来乡干部,在乡干部的提醒下,他带着阿明到莎车县公安局托木吾斯塘乡派出所投案自首。
警方 怀疑是“梦游”杀人
对作案过程一无所知,却跑来自首,托木吾斯塘乡派出所办案民警还是头一回碰到这样的案子,觉得很蹊跷。
经过大量取证调查,警方确定作案人就是阿明。
莎车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教导员王涛介绍说,警方在现场发现了一根钢钎,约一米长,大拇指粗,上面沾有大量血迹,上面留下的指纹与阿明的指纹一致。
“7月24日清晨6时左右,阿明起床后手持钢钎走到院内,向正在睡觉的两名被害人的头部分别打了一下,致使被害人小艾颅骨破裂、脑组织损坏死亡,小吾头部严重受伤。”根据大量的取证、鉴定,警方对阿明的作案过程作出了这样的推断。但让警方苦恼的是,无论民警怎么询问,阿明一口咬定:“不知道是怎么杀人的。”
到底阿明是不愿意说出作案过程,还是真的对作案过程一无所知?
正当警方为此困惑不已时,阿明的哥哥带着乡干部和一群邻居来到派出所,称“阿明这一段时间内经常梦游,这次可能是因为梦游才杀人的”,并说邻居、乡干部和家人都能证明阿明曾经“梦游”过。
梦游,是睡眠障碍的一种,是梦中行为障碍(睡眠抑制、清醒的不平衡)所导致的,又称梦行症。梦游时,当事人意识不清,对人对物不自主地应对,行为目的不明确。常有睡眠中起床行走的行为,梦游时,患者脸部表情呆板,对他人的刺激基本上不作反应,很难被强行唤醒。清醒后,梦游中所发生的一切大都被遗忘了。
按照这些医学表述,经过警方的调查,最能说明阿明“梦游”过的证据有两个。
一次,阿明父亲的一个学徒工和阿明一同睡觉时,曾看到他半夜坐起来,直直地走了出去,不久又直直地走了回来,其间怎么叫他、问他,他都不理会。
还有一次,是在2006年的一个下午,天快黑了,家人让阿明去买柴油,可他一天一夜也没买回来,后来还是一个邻居在麦地里找到了他,问他为什么不回家,他说找不到回家的路了。
这两件事还真的有点符合梦游的特征,难道真的是梦游杀人?
“但很快又觉得不对。”王涛说,他们曾请教专家,专家说,梦游的人梦游时是半睡半醒的,行为也比较简单,一般不会做高难度的连贯动作,持钢钎杀人或伤人都是极其罕见的。
莎车县公安局感觉事情棘手,向喀什地区公安局请示,但整个喀什地区也没有发生过梦游杀人的案例,于是,喀什公安局指示莎车县公安局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阿明进行精神鉴定。
2006年7月28日,莎车县公安局向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科递交了鉴定申请,要求对阿明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专家 杀人时他的确在幻觉中
接到委托书的一刹那,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科主任伊其忠也是满心狐疑,他清楚地知道,该医院司法鉴定科成立几十年来,鉴定的上万起案例中还没有一起因为梦游杀人的案例,梦游杀人在全国甚至全世界都很罕见。
为此,伊其忠先是调来莎车县公安局关于整个案件的案卷,并听取了办案民警对案情的详细介绍。这之后,他初步得出结论:阿明因为梦游杀人的可能性不大,但精神可能有异常。按照鉴定的程序,伊其忠决定派工作人员到莎车县去一趟,对整个案件以及阿明的精神状况进行现场调查和检验。
阿明的父亲在接受调查时说,从小到大,阿明都是一个对长辈尊敬,对同龄人热心帮助,喜欢帮助母亲干活,爱说话又爱干净的孩子。
但这一切从2006年2月开始有了变化。
“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从2月开始他就不愿意到人多的地方去了,也不愿意与厂里的工人接触,大家在一起聊天,他都躲得远远的,还经常做一些让人不理解的事情。比如经常自言自语,也不爱干净了,如果母亲不让他洗脸他就一直不洗,后来甚至吃饭也要母亲叫,不叫他就一直饿着。”
与此同时,邻居们也发现了阿明的“怪异”。有一次,阿明将自己的双脚用绳子捆绑住,走到一个邻居面前表情怪怪地说:“没人干坏事,是他自己……”邻居问他怎么回事,他就恶狠狠地瞪着邻居。
“这些在一般人看来只是‘怪’的表现,在我们看来就是精神分裂症的表现,而且已经非常明显了。”伊其忠说,因为警方排除了仇杀、情杀等各种客观因素导致阿明作案的可能性,他们就把目光转移到了阿明作案时的精神状况鉴定上来。
为此,鉴定科的工作人员与阿明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测试。结合阿明作案当时的情景,工作人员反复问阿明一些“专业”问题,如果阿明在作案时有一丁点意识,就会马上露出马脚。
为了进一步确定,伊其忠还对阿明进行了CT、脑电图等医学辅助检查。
2006年12月29日,结合案卷、现场调查和对阿明的精神检查及辅助医学检查,经过讨论,伊其忠等专家一致作出了鉴定结论:认定阿明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症”;2006年7月24日涉嫌杀人是由于精神病态,受幻觉、妄想等精神性症状支配,在不能辨认下实施的。
同时,专家对阿明作出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评定。
律师 杀人可赦但不等于放纵
专家的这份鉴定给阿明的命运带来了根本性的改变,2007年1月17日,莎车县公安局根据司法鉴定结果释放了阿明。
按照伊其忠“阿明精神病性状活跃(明显),对社会及个人有潜在危害,应强制收容治疗,严密监护”的建议,阿明的家人将阿明送进了莎车县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
与此同时,阿明的家属赔偿了已出院伤者小吾医药费两万元,赔偿死者小艾家属7000元。
阿明因为“无责任能力”被释放回家,让他的家人舒了一口气,但死者小艾的家属对此表示不解。
“杀人偿命!怎么可以因为他有精神病就不用坐牢呢?”得知阿明被释放的消息后,小艾的家人找到公安部门,认为这样不合理,要起诉阿明。
法学博士、律师葛同山认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作案时具有“精神分裂症”的阿明给予无罪释放,符合法律规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免予刑事责任追究,不仅是我国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它一方面彰显了人类理性的回归,同时也彰显了社会的进步与司法的文明。
葛同山同时指出,因为精神分裂症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并不表示其可以无法无天,家属除了要对患者严加看管外,还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法制网乌鲁木齐1月25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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