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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委书记驾车肇事让人顶罪 牵出经济犯罪

  区委书记驾车肇事让人顶罪牵出经济犯罪

  王明先案发3年后领刑17年

  法制网武汉1月25日电记者胡新桥情节恶劣、引人注目的武汉市蔡甸区原区委书记王明先犯罪案终于有了结果。今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明先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武汉中院今天向记者通报的结论为:王明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3.9万余元,且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74万元,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人1死1伤,并在肇事之后纵容他人为自己顶罪。

  法庭审理查明,现年52岁的王明先先后担任武汉市建材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副书记兼管委会副主任、武汉市蔡甸区区委书记。2000年至2005年期间,王明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贿赂80.8万元人民币及价值23万余元的住房、手机、西服等物品。

  另经查,王明先还在任武汉市建材总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3次将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公款74万元,挪用给其恋人廖某个人经营的酒店进行营利活动。

  2003年11月13日晚,王明先驾车返回蔡甸区委,在距机关大门50米处撞倒两位行人,其中一人不治身亡。事发后,王明先打电话叫来区委办公室主任刘某,自己则离开现场。次日,王在办公室将事故经过告知司机吴某,吴当即表示由自己顶替担责,王表示默许。后吴某到警方“投案”,并按王明先告诉自己的肇事过程写了事故经过材料。

  法庭认为,王明先已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明先在接受有关组织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可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法庭判决:王明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涉案的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103.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王明先肇事后让人顶罪案,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引起极大的反响。王明先因此案事发落网。(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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