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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券附加条件不在经营场所明示就是价格欺诈

  晨报讯2002年,为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国家发改委制定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商家仍然变着花样钻政策的空子,用来做促销噱头。如今,这种钻空子的现象可能要遇到撒手锏了,国家近日又对该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出了明确的释义。

  馈赠的礼品和服务价值要真实标示《规定》第三条“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如今明确规定,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都属于价格欺诈,也就意味着,不论交易是否成功都算价格欺诈。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相信大多数人都有这种经历:在拿到商家的促销宣传单后,商家会在广告单的显眼处标示,买就送价值××元的赠品或服务。在某商场的促销广告中,就曾经有买满××就送价值158元的太阳伞一把,李小姐好不容易凑够了数目,喜滋滋地拿到太阳伞,谁料到市场上一看,一模一样的伞才卖28元。如今,这种夸大赠品和服务价值的歪风恐怕不好再吹了。

  使用返券有附加条件的,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否则也是价格欺诈消费者王女士“十一”前参加某商场举行买200元返100元活动,消费了800多元,拿到400元返券,待准备用返券购买心仪已久的内衣时,才发现柜台里都竖着一张很不起眼的小纸牌“特例商品不使用返券”,气得她直跺脚。如今,如果商家在有价赠券使用上有附加条件,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同时规定,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促销活动时,不能再“羊毛出在羊身上”,标示的价格不能高于搞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原价”是指在此次降价前7日内在同一交易场所成交票据的最低价格原《规定》第七条,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扣,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如今这里所称的“原价”被明确解释为,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而“特价”两个字也不能随意滥用了,此次释义明确,特价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必须比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的价格要低,如果发现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有更低交易价格的,就不能标注“特价”,否则,按价格欺诈论。希望这次的释义出台后,能狠刹降价陷阱,消费者也应睁大眼睛货比三家,如果遭受价格欺诈,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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