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日前判决了一起受贿案,案犯温某并没有收受现金,在法院认定的受贿额中,不仅包括其收受高档服装、皮鞋和手机的价值,还有9500元嫖资。
嫖资计入受贿额
今年42岁的温某一直在浙江省丽水市城建部门工作,曾担任当地一条高速公路的副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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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温某经朋友介绍结识了包工头丁某。一次,两人在杭州相遇,丁某便拉着温某去了一家高档商场,温某选中了一条价值300元的裤子。考虑到这条裤子的价格也就相当于一条香烟,温某便同意由丁某付款,并收下了这条裤子。在此后的三年里,温某先后收受丁某赠送的高档衣服、皮鞋、裤子和手机,价值共计2.5万余元。
双方建立起较好的关系之后,丁某带着温某去杭州、厦门、温州和丽水等地嫖娼,费用均由丁某支付。起初的近20次嫖娼由丁某预先支付费用,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丁某将钱直接放在温某所住宾馆房间的枕头下,由温某自行支付。温某以这种方式共收受丁某所送人民币共计13次,每次500元到1500元不等,共计9500元。
作为“回报”,温某为丁某争取到大桥桥栏建设、亮化、粉饰等工程,丁某从中共获得70余万元的利润。2006年10月,温某被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侦查期间,自认为从不收受贿赂的温某对检察官说:“我只想到自己迟早会因嫖娼问题被纪检部门查处,却从没想到自己会因受贿被立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资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收受财物的用途不改变受贿性质
温某受贿案再度引起人们对“性贿赂”问题的关注。
要惩治“性贿赂”首先应该明确怎样才算“性贿赂”。一些法学专家曾试着给“性贿赂”下定义: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色情和性服务,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和政治利益。
在丽水温某的受贿案中,法院的判决书并没有出现“性贿赂”的说法,其判决的理由是:被告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有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负责这一案件审查起诉的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钟时剑认为,温某收受了钱财作何种用途,并不能改变他受贿的性质。本案中,丁某把钱直接放在温某的枕头底下,也应该认定为资金行贿,只不过是温某将钱直接用于嫖娼而已。
收受财物的用途并不改变受贿的性质,这样的判决理由与杭州市去年判决的一起受贿案形成呼应。案件被告王某原是杭州萧山区物价局的干部。2004年,当地一所学校为了提高学费,两次邀请王某夫妇出国旅游,二人的旅游费用4.5万余元全部由学校支付。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所享受的旅游服务费用全部由行贿方提供,这与收受财物在性质上并没有不同,且数额较大,所以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最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温某受贿案中,丁某出资让温某接受非法“性服务”,温某收受这种不法“服务”而构成犯罪的判决也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记者朱立毅 新华社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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