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昨日某报“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拟调整”的报道,市建委澄清,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等政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目前,并未形成有关决定。
昨日,有媒体报道称,“本市拟将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年收入上限下调为4万元,家庭住房标准也相应地下调为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而目前已经通过审核的持表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人群,家庭年收入在4万到6万元的将被分流出来,作为中等收入家庭改买限价商品房。
”对此,市建委澄清: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正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建设、分配等政策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目前,并未形成有关决定。
根据《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申请购房的本市城镇居民须是无房户和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购房。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自2005年以来,为保证奥运工程、文保区改造、城中村整治以及市政道路改造等重点工程的顺利进行,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优先向上述工程动迁居民定向供应,剩余部分才对社会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