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利辛县法院对原利辛第一中学副校长姜之洪受贿案开庭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姜之洪有期徒刑5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6年,在利辛县第一中学招聘教师的过程中,被告人姜之洪利用其担任利辛县第一中学副校长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取刘某等10位应聘人员贿赂,共计5.2万元,并为10位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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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之洪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姜之洪在立案侦查前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丁伟)
来源:
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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