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借宿朋友家之机盗窃朋友银行卡,并将卡中1.5万元钱款转存到自己的卡中。日前,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涉案男子屈某的上诉,对其维持原判,以盗窃罪判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去年6月19日凌晨5时许,内蒙古来津男子屈某趁借宿在朋友常某家之机,将常某的一张银行卡窃出,并利用其掌握密码的便利,马上到附近的自动取款机上提出卡内的1.5万元,转存进自己的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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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屈某假装无事发生,将窃得的银行卡放回原处逃离现场。两个多月后,屈某迫于压力,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庭审中,屈某提出所窃款项其实是向常某借的,二人属于借贷关系,但法院根据证据未予采信,以盗窃罪对其判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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