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地产、工商、物价、发改委四部门昨日联合向社会发出通报,披露不良开发商的五大“忽悠”行为,以提醒购房者购房过程中应更谨慎,以降低风险。
销售现场公示要件不全
在合肥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中,在350家开发企业和65家房产中介机构完成自查自纠工作的基础上,联合检查组日前完成了检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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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显示,个别企业现有十几栋房屋处于在售状态,但销售现场却只张贴了一、两张预售许可证复印件;有的企业没有在现场显著位置放置预售许可证,个别企业放置预售许可证的位置让消费者难以看见,不能达到公示于众的效果;一些企业将预售许可证原件或是复印件直接粘贴在墙上。
“霸王条款”多未备案
个别开发商在制式合同文本中又加入权益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内容或是通过“补充条款”的方式转嫁合同风险的情况,引起工商部门高度重视。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制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付3%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的付5%违约金”、“因政府配套设施延期交付使用而导致延期交房”等约定,这些均属霸王条款。
预售许可证号“张冠李戴”
部分开发企业在发布销售广告时未刊登预售许可证号。个别企业除存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并接受“内部认购”等违规行为外,相当一部分企业刊登的许可证证号字体太小且与背景颜色相近,不易分辨或者根本不能识别;一些企业刊登的许可证证号位置极其隐蔽;一些企业刊登的许可证证号不全或“张冠李戴”。
标价书存在欺诈
此次受检的64家开发企业,大多数企业都能实行明码标价,也无价外收费现象。但个别企业未按规定将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明码标价书个案样本,以及明码标价书备案表进行公示;开发商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码标价书与在物价部门办理备案的个案样本内容表述不一致;开发商虽按规定与买受人签订了明码标价书,但在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置了一些不合理收费等方面。中介合同出现有误信息另外,少数中介机构在签房地产经纪合同时,未按规定填写房产商的相关信息或是填写信息有误;个别经纪机构擅自将《房地产经纪合同之二》中第四条第二款中“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改为“乙方提供相关资料原件”,有损消费者利益;个别经纪机构在营业现场未悬挂相关证照;个别经纪机构的收费许可证已到期或未办理;个别经纪机构使用自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
提醒市民购期房须留心
昨天,合肥市房产局提醒购房者选房时,应注意五要件:注意所选房产是否有《商品预售许可证》,而《商品预售许可证》是房屋准予交易的证明;由国家建设部和工商总局制定的制式合同文本是否已贴上售楼部墙壁,开发商是否在制式合同中添加了其他条款;需注意开发商的标价是否合理,是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置了一些不合理收费;购买者在购房前,需仔细阅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开发商与物管售楼前若已签订合同,购房者购房时,应仔细阅读细则。(方新东、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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