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林晓丽通讯员吴恂)记者从广东检验检疫局获悉,国家质检总局近日正式发布了《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出口水果的溯源性,实施出口水果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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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办法》要求企业或代理人应提供来源果园、包装厂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报检。对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监督管理要求作了明确的细化,有很强的操作性。出境水果应向包装厂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注册果园对向本辖区外包装厂输送水果时,应提供由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产地供货证明。非注册果园向本辖区外包装厂出口水果时,应按照包装厂要求加强果园疫情、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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