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黄墩良
芮海(化名)跟芮杨(化名)是兄弟俩。父亲芮城(化名)过世后,兄弟俩就为死去的父亲留下的一份保险打起官司。不过,兄弟俩的官司却打输了。
案情回放投保半年不幸身故
2003年10月,芮城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个人长期人身保险并获保险公司的批准,投保两份保单,保险金额计8.6万元。
投保9天后,芮城经医院诊断患有“原发性肝癌”。几经治疗,投保后半年多,芮城经医治无效去世。
依据当初所投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另一保单的保险条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处理了父亲的后事后,作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芮海、芮杨兄弟俩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芮城多年前发现“乙肝”,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而拒赔。之后,兄弟俩作为原告,将保险公司告到丰泽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43080元。
隐瞒病情原告败诉
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隐瞒了患有乙肝曾住院治疗,而且投保前近2个月无明显诱因右上腹部疼痛的事实,使得被告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有关情况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据此,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是驳回了芮海、芮杨兄弟俩的诉讼请求。判决后,此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丰泽区人民法院王声栋傅天真
本案是一起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约履行告知义务,引起纠纷并因此导致自己无法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投保时,两原告的父亲芮城是否尽了如实告知义务。证据证明,本案中芮城在投保时存在故意隐瞒病情,未能如实告知的事实,使得被告在没有了解真实情况的前提下同意承保,投保人主观上存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故意。
这个案例给广大的投保人一个启示: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无论询问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投保人都应当如实告知。
案例拓展
骗取保险金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早报2006年10月11日报道:南安老板谢建立为了骗取171万元巨额保险金,火烧自己的奔驰车,后事情败露。晋江法院一审认定谢建立保险诈骗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那么在什么行为下,会触犯到保险诈骗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呢?
保险诈骗罪:若投保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就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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