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楚慧、任珊珊、陈翔、刘旦、李桂文、曾卫康)“有一个在番禺的港商,为了赶工期,只好重复交劳动保险金,把它当‘买路钱’以换取施工许可证。”昨日,番禺团的广州市人大代表杨锦链等发起询问:建设单位进行新项目建设时,已按规定支付了包括劳动保险金在内的工程造价,市建委为何还发文要求其按建筑造价3.04%的标准缴纳劳动保险金?市建委负责人表示,这应该是个误解,如重复缴纳要坚决纠正。
代表:
劳动保险金是变相再收费?
据杨锦链介绍,相关文件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含合资、外资工程),一律由建设单位缴劳保金,用来扶持劳动保险金(下简称劳保金)支出大、负担重的市属国有大中型施工老企业。
劳保金总额扣除2%管理费后,用于拨付给承建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等保险;拨付给广州建筑行业劳保金统管范围的市属国有大中型特困施工老企业。
昨日的询问会上,杨锦链代表说,去年市建委给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四区建设区发文(简称275号文),要求建设单位要按建筑造价3.04%缴纳劳动保险金。他接触过很多建筑单位,他们已经支付了包括劳动保险金在内的工程造价,现在再让他们缴纳劳动保险金,实际上加重了负担,很多人为了拿到施工许可证都无可奈何。
“这也影响了广州的城市竞争力,”杨锦链问,这个标准是怎么算出来的,依据是什么?并且把它当成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是不是变相再收费?
建委:
文件背景是工程款容易被拖欠
市建委劳保办主任孙爱宾表示,建筑施工是劳动密集型并且微利的行业,容易因为建筑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出现问题,一些老的国有建筑企业历史包袱沉重,为维护建筑业工人的利益,根据国务院1991年通知等文件,对建筑业的劳动保险金实行行业统收,由完工结算时收取改为开工前统一收取。除了新四区,越秀、天河等区从1995年已经开始实行这种做法。
一个城市执行两种做法,增加了城市的管理成本,也给管理施工企业带来矛盾,因此去年发文统一做法。
“如果把统收劳动保险金说成是变相再收费就冤枉了我们。”市建委纪工委书记林波表示,出台275号文只是对四区进行统一管理,没有增加建筑单位负担的意思。“如果在实际操作层面,因为对文件理解出现歧义而重复收取的,要坚决纠正。”林波表示,代表的询问很及时,他们将把文件下发后执行情况的调研列入议事日程,如果走样的一定要改正。
昨日,番禺团的市人大代表杨锦链就有关问题向市建委发起询问。 记者倪黎祥 摄
代表四问
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建设时,已按要求,支付了包含劳动保险金在内的工程造价,市建委为什么还要另外收取?
收费的标准如何测算?有何依据?文件制定和发布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每年建设工程数额巨大,留取的可观的管理费用来做什么?
为何文件规定,建筑施工老企业劳动保险的超支要由新建项目的投资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