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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新兴案,还有比“暂存款”更大的疑问

  法的精神之周泽专栏

  我们必须明确,司法不公开、不透明,就不会被信任!司法应该有权威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司法总是让人疑问重重,那权威就不可能树立起来!

  据《中国青年报》1月12日报道了“江西涉黑第一案:法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一事,笔者查阅了熊新兴案的相关信息后发现,熊新兴案,还有比“暂存款”更大的疑问。

  另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江西高院对熊新兴涉黑案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熊新兴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判处罪犯熊新兴死刑”,1月11日上午,此案尘埃落定:“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熊新兴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对于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说,无疑是一个“麻烦”。因此,不能排除某些高级法院会抢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作出死刑终审裁定并自行核准死刑,以避免”麻烦”。那么,江西高院在熊新兴案上是否有此考虑呢?实际上,熊新兴是2007年1月11日被执行死刑的,但其死刑却并未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虽然中国法院网的报道提到,江西高院是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三条规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的规定,来核准判处熊新兴死刑的。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规定,当然应该理解为2007年1月1日以后执行死刑的,除由相应死刑由最高法院判决者外,都应该由最高法院核准。因此,江西高院所依据的这个规定是否符合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显然是一个问题。

  就算江西省高院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终审裁定和核准熊新兴死刑而在2007年1月11日执行,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问题,该院对熊新兴案的终审裁定及核准判处熊新兴死刑的具体时间,仍然令人生疑。

  根据法理,法律只有经过宣告才能生效,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须宣告和送达,才能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是经过了宣告,未送达,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很多经历过诉讼的人都知道,法院宣告判决和裁定的日期,往往并不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日期,而确定当事人上诉权利和申诉权利的起算日期,并不是以判决书和裁定书上所署的日期为准的。据本人向熊新兴的辩护律师了解,江西高院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并未对该案进行宣判,律师是直到熊新兴被执行死刑后才被法院通知领取二审裁定的,“2006年12月28日”仅仅是裁定书上署的日期。这就不能不让人产生疑问:如何让被告人家属、律师及公众相信,江西高院确实像中国法院网的消息反映的那样——在2006年12月28日对熊新兴涉黑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熊新兴的死刑判决,并核准判处熊新兴死刑?

  笔者注意到,熊新兴的辩护律师在其辩护词中,曾经指出此案存在复杂背景,熊新兴的死刑判决根本就有问题。如果是这样,我们就不能不怀疑:江西高院在判处熊新兴死刑而直到2007年1月11日才执行,完全可以报请最高法院复核的情况下,自行核准,是不是担心报请最高法院复核后达不到“要熊新兴命”的结果?

  也许有人会说,如此质疑法院的行为,是不是也太不信任法院了。但我们必须明确,司法不公开、不透明,就不会被信任!司法应该有权威是毫无疑问的,但如果司法总是让人疑问重重,那权威就不可能树立起来!

  (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本版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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