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贷人条例》将支持发展小额信贷机构
民间借贷有望从地下转到地上
法制网记者 张雪丽
放贷人应该有放贷人的权利,如果不允许一定的商业信用,那么银行信用也就发挥不了作用,要对放贷权利给予一定的保护
近日,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焦谨璞称,将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开放信贷市场。
他还表示,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放贷人条例,而起草的初衷是完善支持小额贷款组织发展的法律环境。到目前为止,该法规的具体名称还未能确定,有“放贷人条例”的说法,也有“放贷人管理规定”的说法。
相关条例的制定,无疑将使民间信贷从地下逐步走到阳光中来。将有利于完善当前小额信贷组织等存在的法律环境,同时使民间信贷实现阳光化,因为《放贷人条例》可以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
市场发展需要民间信贷
焦谨璞透露,目前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我国香港地区早就存在类似的条例。他同时表示,由于《物权法(草案)》今年有可能通过,如果该法通过,将加快该条例的进程。我国的中小企业以民营企业居多,融资难一直都是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目前,很多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虽然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但银行主要提供的是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且贷款条件要求较高,申请时间较长,程序复杂,大多数中小企业根本无法达到。
因此,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有关调查,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经济发达的省份如江浙地区明显偏高.
对于这种现状,单纯依靠银行进行信贷显然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
对此,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沈小玲律师表示:“我的客户中资产在亿元以下的公司大多数都有民间借贷的经历。我认为民间借贷应该从地下转为地上,以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的规范,这样才能有利于推动中小企业健康的发展,对民间借贷本身也应该有一个良好的规范,促其健康发展。”
长期以来,中国合法的放贷机构仅限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虽然民间借贷很活跃,但一直处于“地下”状态,其法律地位暧昧不清。
有调查显示,近年民间借贷总量维持在国内生产总值6%至7%的水平,相当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额的4%至5%。
法律监管处于真空状态
目前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最大问题就是没有任何针对性的政策或法规,监管尚属真空状态。
“据我所知,现在国务院法制办在牵头做存款保险条例这方面的工作,正在进行中。我想如果已经提升到了国务院法制办这个层次,应该是时间上不会太久远。《办法》出来以后,这个制度就会建立,并且这个制度确实是研究了好多年、准备了好多年。我个人认为有些条件是基本成熟了,问题是大家在一块儿的认识还是存在一定差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焦谨璞表示了对于相关条例出台的进程。
焦瑾璞还表示,由于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私募融资制度的地位,《物权法》草案今年有望通过,而这也将是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基础,它的出台将加速条例的制定工作。
实际上,从2005年10月开始,央行就已经开始尝试新的小额信贷模式,并在山西等5省区开展了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由私人出资,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小额信贷项目很难吸引到资金和人才。
这意味着,一旦条例出台,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现象将成为历史,小额信贷组织将拥有合法地位和发展空间。
“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要求按照规定放贷,既保护借款人,又限制贷款人的行为。有了纠纷,可以走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就可以创立‘只贷不存’的信贷公司。”焦谨璞说。
而国内迟迟未出台的《放贷人条例》,已为内地的放贷业界期待已久。
2006年9月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至5%。
该报告建议,结合中国民间金融的实际,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并同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等,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
民间金融将穿法律外衣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沈小玲律师还强调:“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注意把握‘只贷不存’的含义。明确借贷人的法律地位,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这样,借贷双方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民间借贷结构只贷不存,焦谨璞表示:“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机构,符合我国国情。现在我们国家不缺大银行,缺的是为农村服务、为社区服务的小银行。我们不缺存款市场,因为我们存款汇兑很容易,我们缺的是如何为一些需要资金的人创造好的贷款机制。”
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并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保障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
对于条例的制定,沈小玲律师还建议,贷款条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信贷法规,比如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
而在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其实现在民间放贷的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责任编辑:郑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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