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人民网报道:河南信阳市委为了保证工作质量,转变机关作风,优化干群关系,1月3日发布了“禁酒令”,禁止党政干部在工作日中午饮酒,违者就地免职。为此,他们专门派出督察组明察暗访,并用上了微型摄像机、录音笔、酒精测试仪等现代化的侦查工具,确实有些违规者已经受到了“就地免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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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这条新闻,我感动不已。也许在一些人看来,中午喝酒算不上什么大是大非的问题,因为喝酒就罢官,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其实,信阳“禁酒令”的意义远远超出了“禁酒”的本身,它的可嘉、可贵、可佩、值得推而广之之处,是它较真的精神、态度和做法——不敷衍,不忽悠,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且可操作性极强,简单易行,阳光透明,便于监督,只要是违规饮酒,随时就摘“官帽”。这种较真的做法在当今社会尤其是官场上,是何等的稀缺啊!
媒体经常报道某某部门或某某单位作出了多少个“不”的承诺或保证,有的地方政府或行业出台了“禁止××”的规定,具体事项罗列一大串,就是没有违规惩罚的说法,有也是大而化之、笼而统之、空而洞之的“追究责任”几个字。正因为缺少“违规惩罚的说法”,使得这些承诺、保证、规定苍白乏力,成为无须负责的“空炮”,只能供人趁热听焐焐耳朵,徒添百姓茶余饭后的笑谈。譬如,日前,广西区政府“向拖欠农民工工资亮出问责利剑”规定:“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见1月26日《人民日报》)
什么叫严重后果?追究什么样的责任?天知道,可大可小,空间无限。若把这种“橡皮泥”式的规定也称之为“剑”,那只能是一把“无刃的剑”。这样的“无刃的剑”要它何用?许多难题和痼疾,如果都能像信阳禁酒那样“动真格的”,也许问题早就解决了或者不成其问题了。所以,信阳“禁酒令”的经验具有普遍意义,值得推荐到方方面面。
再说党政干部中午喝酒的事,也并非小问题。一些地方“蔚然成风”,恶劣影响显而易见。有些党政机关,一到下午,不是“关门大吉”,就是都唱“红脸关公”。如此,还怎么去“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老百姓除了骂娘,还是骂娘。更不要说公款大吃大喝了。联系胡锦涛同志最近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讲话,我们就得承认信阳禁止党政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抓得准,抓得好,抓得及时。不过,有一条让人担心的是,信阳的“禁酒令”能坚持多久?
说到“中午禁酒”,在下可以说是个先行者。当年我在机关当头头时,曾经一“禁”八年,违者扣发工资,按旷工论处,并“从我做起”。对此我作了两条“变通”,毕竟特殊情况难免,需要实事求是。一是因私必须喝酒的,请事假,不准进办公室。二是因公必须喝酒的,按公出处理,不准进办公室。为什么不准进办公室?就是怕影响机关形象,怕老百姓骂娘。也许这两块“过河石”,对信阳和其他也打算实施“禁酒令”的地方有一点参考作用。
我们巴望着“禁酒令”一路好走,永远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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