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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报亭钱物被判四年徒刑

  本报讯(通讯员戴后记者张敬波)趁主人打开水或与人聊天、打瞌睡之机,迅速从报刊电话亭内盗取现金、香烟装入自己的腰包,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盗窃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刚满20岁的被告人赵明系泾县昌桥乡昌桥村村民。初中毕业回乡后,无所事事的赵明为搞钱,便打起盗窃的主意,并把盗窃的目标专门对准报刊电话亭。自2005年4月至2006年5月间,赵明采用趁报刊电话亭主与他人谈心或打瞌睡、打开水等短时间疏忽之机,迅速从亭内将现金、香烟盗出装入自己腰包后离开的方式,先后在泾县县城的谢园、项英路等主要街道的路口、车站等处的17个报刊电话亭窃得现金及香烟、IC卡共计价值1万余元。此外,在此期间,赵明还多次伙同他人共同盗窃报刊电话亭或其他日杂商店的财物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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