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枪击无辜青年:原东方市公安局4名警察获刑
原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文瑞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附带民事赔偿
原东方市公安局局长李国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原大田派出所所长章生贵: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原东方市公安局纪委书记陈文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南海网1月28日消息:今天下午,琼山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东方民警枪击无辜青年案”向媒体通报审理情况。
2000年7月24日,东方市大田税务所在大田镇零公里处设卡征收车船使用税。下午5时许,邢亚盖驾驶一辆摩托车往大田镇大田墟买菜,当临近该镇零公里处时,因害怕被扣车和罚款,在距设卡点约十几米处时,准备调转车头。时任东方市公安局大田派出所副指导员的文瑞强见状,追赶上去并喝令其站住。邢亚盖没有停车,反而加大油门继续开车跑,文瑞强拔出其配带的一把“七七”式手枪,向邢亚盖开了两枪,致使其中弹并受重伤。
文瑞强开枪击伤邢亚盖后,原大田派出所所长章生贵向东方市公安局报告称被击伤的邢亚盖是批捕在逃犯,时任公安局局长李国和对这一事件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安排原公安局纪委书记陈文吉对这一事件进行调查的同时,带领章生贵等民警会同东方市电视台记者到市人民医院,在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就给正在住院治疗的邢亚盖戴上手铐,后又随部分民警以及东方市电视台的记者在大田乡拍摄搜捕逃犯的所谓“现场画面”,在东方市电视台连续播放两天。
陈文吉与民警在对枪击事件进行调查后形成了与事实不符的调查报告,认定邢亚盖是负案在逃人员。《今日东方》报以《杀人在逃犯 哪里逃!》为题进行了完全与事实不符的报道。
事后,东方市检察院根据群众举报,对文瑞强开枪击伤邢亚盖案件进行调查后,向东方市政法委报送了关于邢亚盖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调查报告并认定文瑞强滥用枪支伤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东方市委、市政法委主要领导在检察院调查报告上批示,要求市公安局依法处理本案。东方市公安局对此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致使邢亚盖被伤害一案拖延5年多未处理。后经媒体曝光,上级有关部门批示,此案开始查处。
2006年9月4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文瑞强故意杀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需支付邢亚盖医疗费等5682.7元。
2007年1月25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国和在任局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核实邢亚盖的真实身份,致使邢亚盖被伤害案件没有得到正确及时的处理,导致邢亚盖及其家属多次上访,引发多家媒体进行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国和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章生贵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陈文吉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此案一审判决的消息经媒体发布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我省资深律师韩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4名被告人非但未能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反而误将合法公民作为了惩治对象,使人民群众蒙冤,让人民群众失去了安全感,严重损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据琼山区人民法院介绍,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路生在对此案评析时认为:量刑是评判案件处理是否得当的重要内容。他说:枪击无辜致人重伤的文瑞强属故意犯罪,并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负全部、直接的责任,法院因此判其六年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应当说是比较恰当的。而“罪责自负”是刑事司法的原则。李国和等人则要对该案件未能及时、公正处理及所产生的恶劣社会影响的渎职行为负责,而不能把他们与文瑞强同等对待。
在谈到为何李等人被判处缓刑时,杨路生认为:职务犯罪虽危害严重,但同时也严重依赖职务。一旦职务丧失,则犯罪人再犯可能性几近于零。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条件。一审法院据此做出对3名被告人缓刑的判决是得当的。他说:法不在于峻,而在于其确定性;刑不在于严,而在于其不可摆脱性。
现李国和、章生贵、陈文吉玩忽职守一案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公诉机关有权提起抗诉、被告人有权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宛振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