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提出,将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并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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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要求,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家庭住房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和廉租住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特别是近两年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和规划,并尽快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应优先供应现借住、租住、暂住的低保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各市、县要规范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对经审核符合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最低收入家庭,要给予相应的廉租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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