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刘剑专跑个体运输,但他的货车只能装普通货物。去年5月,他从南京物流公司接了一单生意:把30件“乙二胺”从南京运到溧阳一家化工厂,能挣550元。刘剑并不清楚“乙二胺”是什么,但装车的时候,他看见这批货的外包装上有醒目的“火焰”标志,觉得可能是“危险品”,立刻要求停止装车。
但物流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再保证绝对不是“危险品”,还拿出证明货物是“非危险品”的传真给他看。
刘剑上路了,但刚进入溧阳境内,就被当地的路政稽查查获,罚款1.5万元,并且扣留车辆14天。此后,但物流公司只付给他550元运输费。刘剑觉得冤枉,到法院起诉索赔各项经济损失1.6万余元。
法庭上,物流公司认为刘剑应该知道“乙二胺”是危险品,更何况包装上还有“火焰”标志,所以他的损失与公司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剑作为非专业人士,不可能只凭货物名称,就能判断出货物的性质,应当由物流公司明确告知,而物流公司恰恰不能证明自己做到了这一点。据此法院判决,刘剑的1.6万余元损失由物流公司全额承担。 锁法 毛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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