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荣
民政部本月初发布的《2006年中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称,慈善法草案已起草完毕。民政部有关负责人说,希望这部法律能早日出台,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1月28日《广州日报》)从全国来看,各种名目繁多、号称慈善事业的基金会,对其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并未如实向社会公布。
其一,制定慈善事业相关的法律,有助于发挥法律的指引功能,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富裕阶层的人士改变慈善观念,积极投身于慈善事业。比如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慈善事业的制度,使慈善机构运行更加规范,捐赠款物的流向更加透明,那么就可能增强人们对于慈善事业的信心和热情。
其二,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慈善组织的性质,规范慈善事业的准入、评估、监管、公益产权界定与转让、投融资、退出等行为,对募捐主体和受捐主体的资格明确界定,对发动社会募捐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改变多头募捐、频繁募捐、重复募捐、强制募捐等现象。这些做到位了,慈善机构就能够逐步进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慈善事业要得到长足发展,就必须为热衷慈善事业的人们提供极为宽松的慈善捐赠环境,包括捐赠方式、接受单位、免税优惠和简便程序,以及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保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以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也只有慈善立法,才能明确政府、捐赠者与接受者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使全社会认可和理解慈善事业的快捷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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