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着手研究对法官法的修改。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了解到的。
我国现行的法官法是1995年2月28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全国人大代表在关于修改该法的议案中提出,这一法律在法官任职资格取得、考核、工资福利、权益保障、等级管理等方面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和实践中的偏失。同时,法官队伍管理行政化等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建议修订法官法。另外,建议删除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官法于2001年已作过部分修改,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出发,目前可对代表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于删除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在当前司法状况下,法官法作出如此规定,对于加强职业纪律约束,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对法官法的修改,对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将在修改过程中研究论证。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今年刚刚对法官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组认为,法官法中要求“由国家另行规定”或由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规定有些仍未出台,是影响法官法全面贯彻实施的因素之一。
全国人大内司委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按照法律的要求,尽快研究制定关系法官法全面实施的配套规定,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
来源:法制日报;作者: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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