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备受社会关注的阜阳市政协原副主席刘家义受贿案在滁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家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15万元、赃物银元90枚、笔记本电脑一台亦被判决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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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家义于1989年11月至1992年9月任阜阳市利辛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5名请托人7.35万元及银元90枚。1997年8月至2004年4月任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以及审理案件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8名请托人82.8万元、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以及其他物品。案发前,被告人刘家义退还给部分请托人17.6万元、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购物卡、一台笔记本电脑。案发后,被告人刘家义退出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家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计人民币91.15万元及其他物品,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刘家义受贿次数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严惩。对其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被告人刘家义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被告人刘家义认罪态度好,能主动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罪行,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梅克寒、马正山、刘秀婷)
来源:
安徽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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