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讯(尚剑 雷强 胡昊 文/图) 1月29日下午,原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受贿案在滁州市中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刘家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
今年61岁的刘家义曾任阜阳地委副秘书长、利辛县委书记、阜阳地委政法委书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阜阳市政协副主席。
庭审时,刘家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全部予以供认。其辩护人提出,刘家义于案发前退还的18万余元款物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刘家义在纪检部门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家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受贿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刘家义于案发前已退还的18万元财物应认定为受贿数额;纪检部门在掌握了刘家义部分受贿事实的情况下,刘家义才陆续交代了已被掌握的和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因此,刘家义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来源:安徽市场报
(责任编辑:宛振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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