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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少好邻居因狗闹上公堂

  农历狗年即将离去,但鲜为人知的是,在这个狗年里,曾发生了许多起“狗官司”。

  “狗官司”

  让雇工雇主对簿公堂

  杨某和苗某本是雇工与雇主的关系,但是,因为两条狗,两家对簿公堂;为了这场“狗官司”,两家又都忙了一年多。

  杨某在龙口个体户苗某单位打工,从事新旧家具及新旧物资的买卖。2004年6月12日,在苗某家的后院,杨某被狗咬伤。

  杨某的妻子李某介绍,杨某每天晚上6时30分下班,事发当日晚6时以前,杨某向苗某的家里送桌子,送第二趟时,正赶上老板娘在喂两条狗。李某说,平时狗是在笼子里圈养的,那时,两条狗已被放出笼子,看到杨某,便向杨某咬来,杨某情急之下,钻到旁边的桌子底下。苗某说,你出来吧,狗不会咬你。当杨某向外爬时,被两条狗咬伤。杨某的头部、身体多处受伤,到医院缝了100多针。

  苗某认为李某的说法与事实有出入,其代理律师曲律师介绍,杨某经常下班后无事来驯狗。事发当晚,杨某又来驯狗,他让狗趴下、起来、再趴下、再起来。狗没听他的,杨某便用脚踹它,狗被踹急了,便咬了他。苗某赶紧拨打122求助,迅速将杨某送往医院医治,并付了一定的费用。

  双方各执一词,杨某遂将苗某告上法庭。官司一打就是大半年。

  今年1月25日,龙口市法院第一次开庭,查明认为:2004年6月12日下午6时许,杨某到苗某后院时,被苗某后院的狗咬伤,龙口市人民医院的救护车将杨某拉到该医院急救,杨某住院108天,诊断为:头皮裂伤,皮肤裂伤,右耳软骨撕裂伤,软组织擦挫伤。在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64天,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

  2006年5月22日,杨某的伤经山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诊断其所患癔症与被狗咬伤有一定的关系,病情目前仍未痊愈,仍需进一步治疗。

  法院判定,苗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杨某因被其饲养的狗咬伤而造成的先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23636.26元。

  苗某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案件将在3月5日二审开庭,这场“狗官司”看来得跨到猪年了。

  多少好邻居

  因狗反目成仇

  过去的一年里,有多少“狗官司”我们不得而知,但据法院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狗伤人”案件数量激增:2003年以前,每年受理的此类案件不过一两件,而2004年以后,每年已增至十余件。

  月初,牟平区法院调解了一起“狗官司”,狗的主人刘先生掏出9000元赔偿伤者。

  2006年8月,刘先生刚打开院门,狗便挣脱链子冲出家门,没等刘先生追上,狗已经窜上了公路,正巧与骑着摩托车经过的张先生撞了个正着,张先生躲避不及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张先生爬起后感到左肩疼痛难忍,便找刘先生理论,要求刘先生陪同自己前往医院治疗并支付费用,刘先生为自己被撞死的狗心疼不已,扭住张先生要求赔狗。张先生在此次事故中左锁骨骨折,医疗费及误工费共计13000余元。伤愈后的张先生将刘先生告上了法庭。由于双方对事故发生经过没有异议,法官依照《民法通则》进行了调解,刘先生一次性付给张先生9000元。

  调查显示,“狗官司”案件发生区域相对集中。人口居住稠密的居民小区、街心花园、公共设施附近成为此类案件的多发地区。由于养犬人数增多,养犬人遛狗的地点大多在居民小区、街心花园、公共设施附近,因此,这一区域成为“狗伤人”案件的多发区域。此外,在城乡接合部、农村,大型猛犬伤人的情况更是频发。

  而街坊邻居因狗反目的事情也不在少数。

  家住芝罘区的向女士被狗咬伤后注射了狂犬疫苗,几天后发现怀孕,因害怕疫苗造成胎儿畸形做了流产。之后,向女士将小狗的主人告上了法庭,进行索赔。

  记者注意到,在“涉狗”的民事纠纷中,许多多年的街坊邻居,因狗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还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直接的身体伤害。“涉狗官司”侵害后果越来越恶性,有的被迫做人流,有的遭到毁容。而这些恶性侵害案的发生原因却很简单,多为养犬人未按规定时间遛狗、未给狗拴狗链,或在遛狗过程中未尽到认真看护义务。一些案件中,还存在儿童主动挑逗犬被咬的情况。

  难打的“狗官司”

  有了法律依据

  “五花八门的‘狗官司’,折射出的其实是养狗人的素质,也反映出许多社会问题。”一位人大代表这样说:“从另一种意义上讲,‘狗官司’的增多,也反映出人们的法治观念在增强,保护自己的意识在不断深化。”

  据了解,仅2005年,由于狗伤人而到医院就诊的患者就达8736人次,几乎每个基层法庭都接触过“狗官司”。

  法官分析,因宠物引发纷争现象的日益增多有两个原因:一是近年家庭宠物急剧增多;另一个不得不提的原因就是生活压力不断增大,人与人之间缺少交流与沟通,尤其是“空巢家庭”大量出现,使一些老年人对宠物寄予了过多的情感。但是,宠物主人在处理宠物纠纷上也存在三种错误观念:一是认为自家小狗楚楚可怜,决不会伤害别人;二是认为饲养宠物是自家爱好,别人没有理由横加干涉;更有甚者觉得自家宠物惹了祸,受害者找上门来要其负责,那是无理取闹,是一种没有爱心的行为。

  《烟台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规对养狗条件、养狗人义务、养狗数量、狗的健康检查、禁遛区域、伤及他人等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一度难打的“狗官司”,从此在判定上有了依据。

  如对携犬出户,《办法》规定:出户遛犬的时间为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遛犬时饲养人必须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对禁遛区域,《办法》规定:禁止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海边沙滩、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展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它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体休闲设施;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对犬伤他人,《办法》规定:发生犬只伤人时,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诊治费用,于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交畜牧部门检验,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资料图片,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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