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业绩考核专盯企业“短板”
第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全面启动
法制网记者 辛红
中央企业第二任期(2007年-2009年)经营业绩考核近日全面启动,国资委修订后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暂行办法)也于今天公布,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央企业第二任期的目标是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重组调整到80至100家,任务艰巨,此次任期考核的重点将在哪里?国企激励约束机制能否进一步增强呢?
业绩考核专盯企业“短板”
修订后的新暂行办法不仅突出纵向比较,也引入了横向对标的理念。由于企业的战略地位、规模大小等千差万别,在年度和任期分类指标的选择上,新暂行办法强调要针对企业管理“短板”,强化对技术创新能力、资源节约水平、可持续发展能力等的考核。国资委有关负责人称,增长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等问题仍然是企业管理的薄弱环节,强化对企业“短板”的精准考核,就是要哪壶不开提哪壶,但真正要做到精准,恐怕还要10至15年。此外,新暂行办法鼓励企业使用经济增加值(EVA)指标进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业绩直接与薪酬、任免挂钩
新暂行办法中,国资委进一步强调了“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的理念,对在自主创新(包括自主知识产权)、资源节约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国资委还将给予单项特别奖。
国资委这位负责人表示,新办法更加注重业绩考核制度与战略规划、年度预算等制度的衔接。为引导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争做行业标杆,办法尽量做到“老实人不吃亏”和“鞭打慢牛”。而对于走在前头已经建立董事会试点的企业,新办法予以充分授权。
为防止各类重大风险问题的发生,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负责人因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损失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被扣发其绩效薪金等奖励,或受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此外,对于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与E级、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降级、严重违规经营和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形的企业,国资委也将实行谈话制度。法制网北京1月29日讯(责任编辑:徐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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