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克寒正山李红郜征)昨日,原阜阳市政协副主席、阜阳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刘家义受贿一案在滁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刘家义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91.15万元、赃物银元90枚、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刘家义捕前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历任阜阳地委副秘书长、利辛县委书记、阜阳地委政法委书记、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党组书记等职。因其在担任利辛县县委书记和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涉嫌利用职权在人事安排、工程建设以及案件审理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于200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
法院查明,刘家义于1989年11月至1992年9月任利辛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上,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5名请托人7.35万元及银元90枚。在1997年8月至2004年4月任阜阳市中级法院院长期间,刘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人事安排以及审理案件工作中,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18位请托人82.8万元、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折合人民币83.8万元以及其他物品。案发前,刘家义退还给部分请托人17.6万元、6000元的购物卡、一台笔记本电脑。案发后,刘家义退出了全部赃款。鉴于刘家义认罪态度好,能主动供述有关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并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又讯(方荣刚)阜阳中院原院长张自民受贿案在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该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张自民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以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被告人张自民违法所得79万多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