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春季开学收费标准出台
本报讯见习记者余美娟报道:昨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凡我省城市和农村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规定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制学生住宿费。
据悉,我省中小学开设了地方课程和配套使用了图册教材的,学校可收取其他教材费,其收费标准为:地方教材费:城市小学10元/生/学年,农村小学8元/生/学年;城市初中20元/生/学年,农村初中16元/生/学年。图册教材费:初中一年级50元/生/学年,初中二年级45元/生/学年,初中三年级26元/生/学年。具备了与教科书配套使用音像教材的学校,可收取此项费用,具体最高限额收费标准为:小学一年级22元/生/学年,二年级11元/生/学年,三至六年级33元/生/学年;初中33元/生/学年。
住宿费收取标准:21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小学、初中60元/生/学年;其他县(市、区)农村小学、初中80元/生/学年。城市小学、初中公寓宿舍:小学、初中300元/生/学年;普通宿舍:小学、初中150元/生/学年。各地标准不得高于省定最高限额。
今年秋季起我省停止招收实验班学生,对于2006年及以前年度招收的学生,其收费标准仍按原定标准执行。
(责任编辑:刘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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