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赔钱减刑”机制的探索维护被害人的利益
本报东莞讯在刑事案件中受到伤害,被害人及其家属到底是希望对方被判重刑,还是希望自己获得赔偿?记者了解到,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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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五万元获轻判死缓
2005年11月1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王×、赖×军、周×强抢劫并致被害人蔡×生死亡。在公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被害人的家属也依法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蔡×生是家里唯一的劳动力,因为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一家的生活已陷入了极端困顿的境地,蔡的女儿也因此面临失学。得悉此情况后,法官多次组织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的调解。被告人王×的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五万元人民币,原告对此结果表示满意。被告人也表示要痛改前非,并将积极对被害方作出赔偿,以获得对方一定程度上的谅解。最后,法官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依照法律,对被告人王×作出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一审判决死缓。
减少犯罪危害性可减刑
由可能的死刑到最终的死缓,法院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的参考因素,是否超出了法律的范畴?陈斯副院长否认这一说法。他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比如受贿罪,受贿人的退赃行为,就会影响到法院的量刑结果。那么,“经济补偿作为减刑参考”的这一做法,究竟体现在哪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陈斯说,这一做法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因为每一种罪刑的减刑情节都有不同的考虑因素。但是,对减少犯罪结果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从轻处罚,是《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
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适用
赔钱可以减刑,那么有钱人犯罪,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可轻于没钱人吗?陈斯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法院希望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受偿,达到双方尽量消除怨恨的目的。陈斯副院长还表示,这一做法并不是东莞的首创,青岛以及台州等地方已有先例。而像被告人王×一样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据悉,由于此前许多刑案被告对赔偿采取消极态度,东莞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害人,有九成以上得不到赔偿。东莞两级法院希望通过对这种赔偿机制的探索,再辅以国家赔偿,从而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郑思琪段体操)(Fish/编制)tryshowAd(3,0,1); catch(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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