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0日讯记者白剑峰报道:卫生部近日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要求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将在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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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指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人给予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务人员财物或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不良记录:经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的;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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