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邓建华)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的意见》,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意见》指出,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优先供应现借住、租住、暂住的低保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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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配租面向特困户
《意见》提到,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腾空的公有住房;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为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各市、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首先应在住房二级市场收购低价房和租赁低租金住房,同时应出资收购处置的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标准由政府定价
有关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意见》明确实行政府定价。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当地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应与当地最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应当与当地公有住房租金计租单位一致。廉租住房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当地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实物配租应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新建房用地行政划拨
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要减免产权登记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收购处置的积压商品房和停缓建工程作为廉租住房的,可执行我省处置积压房地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新建廉租住房的,其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在土地、城建等行政事业收费方面给予优惠。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免交营业税、房产税。
实行年度申报制度
为加强廉租房管理,《意见》规定,享受廉租房保障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各市县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年度复核和定期核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不实申报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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