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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了停车费就有保管义务” 车辆被盗停车场该赔

  价值10万的轿车停车场被盗

  筑城市民肖军(化名)是某银行正式员工,今年已38岁的他经过多年打拼,不仅有一个收入不错的职业,还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2005年11月8日,肖军终于将自己升级成为有车一族,用自己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价值102500元的捷达轿车。

好不容易有了一辆属于自己的爱车,肖军自然是百般呵护,平时开车小心翼翼,生怕将新车刮花、撞破,对车的保养也十分讲究。停车肖军也是以安全为主,在自己住的附近找到了一家停车场,该停车场属于贵阳市南明区某社区服务中心。该停车场环境不错,又有专人值班看守。1个月的停车费用虽然需要150元,但在肖军看来钱不重要,关键是让自己爱车的安全得到保障。于是买车后没几天就将车停放在该停车场,同年12月11日也交纳了停车费用150元,而停车场也出具了停车发票。令肖军想不到的是,自己的爱车仅停放在该停车场1个星期就出了意外。12月17日晚,肖军将车停好以后,并将车钥匙交给了停车场当晚的值班人员翁某,因为按照该停车场的惯例,超过晚上12点停车要收取车钥匙。第二天早上,肖军正准备开着自己的爱车去上班,来到停车场一看傻了眼,爱车已不翼而飞。心急如焚的肖军立刻找到了停车场的承包人刘勇(化名),两人又来到停车场找了一遍,但却毫无发现,而当晚的值班人员翁某也不见了踪迹。肖军立刻拉着刘勇来到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区分局大南门派出所报案,目前,警方正在对这起车辆被盗案件展开调查。

  索赔无果告上法院

  自己才买了1个多月的新车就这么不翼而飞,肖军自然是心痛不已,所幸其给自己的爱车买了保险,事后肖军通过办理在保险公司获得了赔款75000元。尽管得到了赔款,肖军认为自己还是亏大了,毕竟是自己花了10多万买的新车,才过了1个月就被盗了,虽然保险公司赔了75000元,但自己还是亏了3万多元。在肖军看来,自己是将车及车钥匙交给该停车场保管,并支付了相应的保管费用,那自己与对方就应属于保管合同关系,如今该停车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被盗,理应赔偿自己的相应损失,故提出要求贵阳市南明区某社区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6479元。而在该社区服务中心看来,其与肖军之间形成的并非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停车位有偿使用的租赁合同关系,且该停车场有一份“停车须知”张贴在值班室的玻璃上,说明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的停车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而肖军也是在阅读了停车场的“停车须知”后才同意将车辆停放在社区中心停车场,且其每次停车及开车均不需要在停车场履行手续,其交纳的是车辆停放服务费而非保管费。就在肖军车辆被盗后,停车场已积极配合肖军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退还了肖军自2005年12月18日后的停车费100元,故认为己方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肖军所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屡次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肖军一怒之下将贵阳市南明区某社区服务中心告上了法庭,还将承包人刘勇追加为第三人,请求法庭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经济损失36479元,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争论焦点——“保管”还是“租赁”?

  就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就此案应属于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停车位有偿使用的租赁合同关系展开争论。该社区服务中心还向法庭提交了该停车场管理有关规定、停车须知,说明该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的停车服务,不提供车辆保管服务。而肖军认为停车场管理规定系其内部规定,对外没有约束力,其本人也从未收到什么停车须知。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刘勇是2004年1月开始承包该停车场,每月要向该社区服务中心交纳承包费800元,以该中心的名义对外经营。被告虽然辩称原告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并交付了停车费,但该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及停车须知都已明确该停车场只提供车位租赁服务,与原告并无保管关系,但在公安机关对刘勇所作的询问笔录中,刘也认可肖军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并交纳了停车费,车钥匙也一并交给停车场的值班人员,故据此应认定肖军与被告形成的应为保管合同关系,被告有妥善保存保管的义务。而被告称停车场对于进出车辆并无登记,故其在保管车辆期间保管不善造成原告的车辆遗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第三人刘勇系被告停车场的实际承包人,其以被告停车场的名义对外经营,故应由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与刘勇若为此产生纠纷,可另行处理。故于2006年9月18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贵阳市南明区某社区服务中心赔偿人民币36479元给肖军。一审判决后,贵阳市南明区某社区服务中心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贵阳市中院经过二次审理后认为,该服务中心系集体性质的企业法人,其经营范围之一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肖军将其自有的价值102500元的轿车停放在该中心停车场内,交纳了停车费,双方形成的是汽车停放、保管服务合同关系,该服务中心在收取停车费后,有提供停车位及进行保管的义务,并非单纯的停车位有偿使用服务。故于日前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案合议庭的周立新法官,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说道,当初在办理此案过程中,他就提出如今贵阳许多停车场在管理上都很不规范,许多有营业执照的停车场在管理上漏洞很多,但其自身并没有意识到车辆被盗的严重性,不仅对车主造成重大损失,对停车场本身也坏处颇多。“现在许多停车场仅仅有个场地,没有围墙,没有专门的值班人员,出了事又觉得自己很冤枉,毕竟其才收了几块钱的停车费,但车辆一被盗就得赔好几万。”周法官告诉记者,如今许多停车场的主要负责人想法上都存在上述情况,这是一个误区,感觉上收费和赔偿不对等,实际上按照市场规律,停车场有义务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性,其提供的服务应是综合性质的,包括提供场地、代客停车、保证安全等一系列服务。周法官说,如今停车场取得的营业执照,上面对其营业范围规定的都是“综合性停车服务”虽没有明确指出要保障停放车辆安全性,但停车场有义务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否则那就不叫综合性的停车服务,而叫出租场地了。周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车主,在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平时停车一定要记得索票,这些票据证明了双方合同关系已经存在,且正在履行,若丢失票据司法机关将很难取证。停车时也要留意停车场是否有什么指示标语,有疑问的应立即向停车场反映,以免将来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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