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航空货代在CEPA框架之下,可正式申请资格和执照,是不少本地货代所期盼的事。图为国航747货机执行海外机场运货(香港大公报图)
中新网1月31日电内地三十日正式向港澳公司开放空运销售代理市场,有关公司可以合资或独资方式在内地成立公司,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和执照(俗称:铜牌)。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日前颁布自今年一月三十日起实施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港澳航空销售代理公司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而资格认可的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一、申请人必须是注册资本达到一定数额(一类销售代理150万元人民币,二类销售代理5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法人;二、必须有至少3名取得从业合格证书的销售人员;三、须拥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和必要的电信设备等。
除此之外,《补充规定》指出,港澳公司在内地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时,除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还应分别向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提交香港特别行政区工业贸易署、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局签发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另外,为简化资格认可程序,港澳公司可在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网站(www.cata.org.cn)填写申请表格,经过该会地区代表处表格审核合格后,直接将文字材料送至该会总部进行资格认可。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秘书长魏振中日前透露,目前已有逾20家港澳公司提出资格认可申请,部分更已进入认证程序。他没有说明有哪些港澳公司已提出申请,但强调上述公司普遍注册资金都比较大,经济实力较雄厚。
根据《内地与香港和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相关条款规定,香港及澳门企业可较其它外资企业提早两至三年在内地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但这项优惠政策一直未有落实。国家民航总局去年三月将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的审批工作,改为由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进行资格认可及管理,就此,该会成立了认证中心及颁布《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办法》,对资格认可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该会当时表示,对于外资及港、澳、台投资销售代理业的问题,仍将按照《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执行,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经营一类销售代理业务和二类货运销售代理业务。外商投资的比例由民航行政机关确定。在民航总局没有出台明确规定之前,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从事销售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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