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证实,云南省森林公安局原局长马胜职务犯罪案,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省高院终审驳回了马胜的上诉请求,裁定维持原判,即马胜被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去年9月8日一审宣判后,马胜随即提出上诉,在此案的二审过程中,马胜和他的辩护律师均坚持马胜无罪。云南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长达15页之多,在裁定书中,法院对马胜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一一驳斥。
最终法院认定,马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枉法罪、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马胜受贿所值24.6万元财物、9棵树木;诈骗所得的金星小区金利园904幢1单元402号房屋;天马公司用来源不明巨额财产征用的土地及地面上建盖的房屋;天马公司院内来源不明的财产,均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马胜及其辩护人提出马胜无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辩驳四宗罪:
受贿罪
马胜上诉:原判认定马胜犯索贿罪事实不清,马胜已付清了相关款项;原判认定马胜犯受贿罪证据不足;要求对回填土及9棵树的价值重新鉴定。
法院认定:马胜索贿有实物为证,马胜亦无异议;大量证言证实马胜未付款,9棵树并非暂存天马公司,而是被马胜强占为己有,回填土的工程价值是根据被索贿人的陈述结合鉴定结论就低作出的,涉案的9棵树系实物存在并未计入认定受贿的价值数额内,辩护人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没有意义,不予采纳。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马胜上诉:原判认定马胜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胜之父的遗嘱证明马胜的财产来源清楚合法。
法院认定:马胜从1993年开始租地建楼,而马胜之父的遗嘱是1999年3月16日以后所立,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证明,自1998年1月1日到2003年12月31日马胜没有从境外汇入美元汇款的国际收支申报记录,遗嘱不能证明实际发生过境外给马胜汇款和“遗嘱”的真实性;且马胜的弟弟已证实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一起商业业务,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利润。
徇私枉法罪
马胜上诉:原判认定马胜犯徇私枉法罪不实,缺乏证据。
法院认定:马胜授意陈某、熊某让管丙华走私黄草的事实,有陈、熊二人的证言证实;管丙华走私的黄草被查获后,马胜将该案争取到云南省森林公安局管辖,并指使陆某将14.04吨黄草处理给管丙华的事实均有证据证实。
诈骗罪
马胜上诉:原判认定马胜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胜已付清购房款。
法院认定:经查,原判所列证据已证明马胜诈骗的事实成立,马胜的供述从否认买过金利园的房子,到供述已付房款,前后矛盾,证人史某的证言与实际情况不符。(来源:都市时报;记者:段曌红)
(责任编辑: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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