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法院根据借记卡章程规定作出判决
本报中山讯遭歹徒劫持,被迫说出银行卡密码,银行卡被巨额刷卡消费,责任由合法持卡人承担。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闻媒体通报了一起由于银行卡被抢引起风险损失的案件。
去年4月27日傍晚,在中山做生意的郭先生被一名素不相识的年轻女子带到一偏僻的地方时,被几名男子劫持,在他们的威胁下,郭交出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并说出了银行卡的密码。当晚,歹徒在一家珠宝金行用郭的银行卡刷卡购买了价值4万多元的商品后将郭释放。
释放后,郭先生立即报警,并向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
郭先生在查询消费单据时发现,歹徒在刷卡签单的时候,第一次签名时将名字写错,涂改掉后才写上郭的名字。于是,郭先生要求珠宝金行返还自己的损失,被珠宝金行拒绝。
交涉不成,郭先生将珠宝金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珠宝金行赔偿经济损失45486元。
郭先生认为,银行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珠宝金行未核实其本人身份证与实际持卡人相貌是否相符,明知实际持卡人非其本人,仍然接受交易存在过错。珠宝金行则辩称:根据借记卡章程规定,凭密码支取是使用借记卡消费的唯一交易条件。当晚的实际持卡人在消费时一次输入密码正确,且收银员也检查了郭先生的身份证,不存在违规操作情形,也不存在过错,无须对郭先生的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郭先生申领的借记卡章程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珠宝金行只须审查实际持卡人所输密码是否正确,并无审查实际持卡人所署签名是否与郭先生在借记卡背面预留签名一致的义务;该章程还规定,借记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否则,由此引起的风险损失由合法持卡人承担。因此这是借记卡申领人应负担的义务,并不是对银行卡特约商户的约束。郭先生将借记卡给他人使用是出于保护人身安全所必需,但由此遭受的损失并非由于珠宝金行的过错所致。
本月12日,中山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先生的诉讼请求。
(潘林 李志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