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珠区消委会的调解下,开发商退还了购房者的12万元定金
本报讯记者程行欢、通讯员陈海波报道:商定好了以按揭形式付款购房,却从银行贷不出款来,遇到这样的情况要不要没收定金?昨日,广州市海珠区消委会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例。
去年10月19日,郭先生向广东粤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台公司)认购了两套办公用房、两套公寓,按规定先向该公司支付了12万元定金。当时双方约定两套办公用房以现金的方式付款,公寓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而且是由粤台公司指定的按揭银行。双方签订认购书后,由于两套公寓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郭先生提出退掉两套公寓。但是粤台公司方面却不同意,要求郭先生以现金的方式购买,同时定金也不予以退回。郭先生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于是向海珠区消费者委员会投诉,要求该公司退回定金。
海珠区消委会会同赤岗工商所在调查时发现,由于郭先生在认购公寓房时已表明需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进行购买,所以当粤台公司出售的公寓房无法以银行按揭的方式进行出售时,郭先生有拒绝购买的权利,该公司也无权要求郭先生以现金方式购买,因此消委会要求该公司退回郭先生交纳的12万元定金。最后在赤岗工商所的监督下,粤台公司将12万元定金退回给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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