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左手受伤,在鉴定伤残等级时,因是“非利手”而被降低一级,由此产生的赔偿则少了14万元。昨日记者获悉,不服鉴定的伤者起诉厂家,九龙坡区法院已受理该案。机器“咬”断五指
今年31岁的侯宗安,四川省阆中人,2004年来到重庆打工,后来在高新区长焰机具厂从事冲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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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宗安介绍,2005年12月30日上午11时,他在冲压模具时,机床刹车失灵,致使左手被机器“咬”了一口,大拇指末节的一半被咬掉,其余四指几乎全没了。厂方把他送进医院,还支付给他三个月的平均工资、津贴及营养费共计5700元。出院后,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去年2月10日,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06)4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侯宗安的受伤为工伤。伤残等级降一级
去年4月4日,侯宗安向高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该委员会告诉他,依照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侯宗安的伤残情况符合六级29条的情况,既“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但他受伤的手是左手,是“非利手”,根据该标准附录C2·11应降低一级。所以,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
侯宗安不服此鉴定,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去年6月19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侯宗安的伤残为七级。赔偿金额相差大
依照伤残赔偿规定,六级伤残的赔偿金额是19万余元,而七级的赔偿只有5万余元,相差悬殊。
侯宗安的代理律师许红光称,虽然伤残鉴定有“利手”与“非利手”之分,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附录B已经区分好了利手与非利手,而附录C的内容是帮助理解为什么要在附录B中区分利手与非利手,所以附录C中的内容不能成为伤残等级认定的依据。
侯宗安申请劳动仲裁,由于过了仲裁时效,申请被驳回。于是,侯宗安以民事起诉的方式索赔。去年12月底,侯宗安向九龙坡区法院起诉,将长焰机具厂告上法庭,并向法院提出对伤残等级进行司法鉴定。
相关标准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C
利手:经常使用的手。
非利手:不经常使用的手。
如果两手使用无差别,则不分利手和非利手。记者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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