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行长的权力
本报记者 贾玉宝
1月30日,银监会通报了2006年银行业商业贿赂违法犯罪案件查处情况,并对10件典型案件的涉案人作了点名。银监会有关官员称,银行业商业贿赂案件多发于基层金融机构,涉案者多为基层金融机构负责人及重要岗位人员。
这或许意味着与前几年动辄揪出总行行长不同的是,随着各商业银行的陆续上市,来自总行级的内控体系较为完善,而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则同数年前一样,成为持续查处的重点对象。
某国有控股银行支行长称,正是因为这两年的上市进程和随之对经营利润的过分强调,反而对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内控有所松动,客观上助长了商业贿赂的滋长。“分支行长都是一方诸侯,如果没有总行的高压,分行内的监管实难奏效。”
一宗隐蔽的商业贿赂
一位银行界人士向本报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基建装修项目的故事。
某国有控股银行一分行上马一个基建装修项目,包括甲公司在内的数家基建公司参与了招投标,其中有2家公司实为甲公司的帮衬,但仅从表面看,它们又是绝对的竞争对手。
更为紧密的关系在于,甲公司的负责人和该分行行长存在远亲关系并有一定交往,于是,在该分行总务部门牵头组成的评审会定标之前,经过分行行长的一翻云山雾照式的评点,甲公司成为该分行总务部门负责人的重点关注对象,并顺利入选。随后,建设中的该项目被追加了数千万元费用。
该人士称,在这一项目中,该分行行长既没有任何文字,也没有任何口头指示,但却能让下属会意于不意之中。事后即使查出点问题,也与他无干。而更为巧妙的是,贿赂费用并不直接收取,而留待于日后,或转了几层手后并交于他人。
该人士所讲的基建装修项目正是银监会2006年检查的重点之一。
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称,信贷及相关业务、基建装修和IT项目等大额采购环节是目前银行商业贿赂的主要发生面,其发案隐蔽性强,多为相关案件连带发现。
问题的另一面是,银行分支机构负责人正成为主要涉案人。如银监会通报中公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仅分支行行长级高管犯案就有6例,分别为农发行三亚分行原副行长潘在琼、中行海南省分行原副行长覃志新、交行南昌分行中山桥支行原副行长陈文峰、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原副行长陈泓播、抚顺市商业银行原副行长薛立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联社原理事长赵鑫(其他四例为分支机构部门负责人)。
这让金融观察家们对分支行行长的职权和监管提出了疑问,尤其是通报中所指的“商业贿赂案件主要发生在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银行“诸侯”心态悖论
一位国有商业银行分行长曾有过如此抱怨:同样是经营银行,该行还是区域市场占有率、对总行利润贡献度名列前矛的大分行,但是和其他股份制银行分行长在待遇上比起来却有天壤之别。“在市场上,我们是强势;但在薪酬上,我们一年才几十万,他们却是数百万。”
心理的不平衡产生两个后果,一是支行长层面的人才开始从国有银行流向股份制银行,尤其是发达城市和地区更为突出;二是部分国有银行的分行长开始了自己的盘算,导致了商业贿赂的发生。
由于两年来建行、中行、工行的陆续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忙于上市前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上市后的市场表现、公司利润增长,这使在对各分行更为倚重的同时,相关的内控建设和监管有些松动。
同时由于改革不彻底,四大国有银行依然保有了对应的行政级别,如总行为副部级,省分行和直辖城市分行为副厅级。也因为此,这些分行长们成了一方诸侯,在所在地方起居八座,权力过大。经过信息科技大集中后,支行长的权限被上收,类似开平中行的案件少了,而分行和分行长则被更加倚重。
一般的国有银行的分行领导层都设立了A、B角,如一把手不在时,由第一副行长主持日常工作,但作为副手(包括第一副手在内)和正手的权限差别仍是相当之大。一把手全权负责分行,其他副手只是负责一块或多块工作,这间接造成了绝对权力,导致A、B角成为虚设。
如某国有银行深圳分行原由总行派驻了一名总稽核(分行副行级,对分行及分行长进行监管),但在上市前后因该总稽核退休,竟由分行长兼任总稽核。
前述银行界人士称,“内控制度的不完善或松动执行是商业贿赂的温床。”
(责任编辑:车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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