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1日讯记者吕冰报道,今天上午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符合规定情形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修订后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指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正确适用不起诉制度。将“可诉可不诉的不诉”这一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犯罪预备、中止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等。
规定同时指出,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
近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目前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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