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旧驾驶证过期,新驾驶证尚未办理的情况下,车辆出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以驾驶证过期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为由,驳回了司机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2006年9月16日,赵先生的车辆在朝阳区不慎发生碰撞事故,导致车辆前部受损。
事故发生时,赵先生的驾驶证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9月11日。几天后,赵先生到交管部门办理了驾驶证换证手续,新的驾驶证记载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9月11日。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驾车人驾驶证过期为由不予赔付。
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自己车辆修理费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先生投保车辆发生事故的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但当时该车辆驾驶人所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驾车人的行为属于“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车辆”的情形。
虽然事后驾车人换领的驾驶证有效起始日期为2006年9月11日,但这不能改变事发当日其所持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事实。保险公司拒绝赵先生的理赔要求并无不当。
法官提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依法持有合格的驾驶执照规定为驾车上路的必要条件。
驾车人持有不合格的驾驶执照,意味着发生车辆事故的风险被人为地扩大化。故保险条款中通常会以此作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项。此类免责条款与我国《保险法》的精神一致,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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