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阐述“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时提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对此,应如何理解?
答:这一重要论述,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的深刻揭示,也是对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的明确要求。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相对稳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法律通过界定政府的权力与责任,确定社会组织、法人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明确违反法律的后果及其处理程序,为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提供规范,为人们的活动和行为提供准则,为一切组织、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从而使整个社会运转处于稳定有序的状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的作用体现在方方面面:它是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手段,是鼓励和保护创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的强大动力,是定纷止争、惩恶扬善、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锐利武器,也是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坚实保障。只有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才能逐步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完善法律制度,夯实法治基础。为此,需要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含义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必须是平等的,不能因人而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强调社会主义法制的平等原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比如,通过确立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法律制度,将为消除不合理差别、实现实质平等提供前提条件;通过确立政府提供均等的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法律制度,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通过确立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相结合的法律制度,对权利和利益易受侵害的群体和个人提供一定的特殊保护,可以帮助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等等。
加快社会领域的立法步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这无疑是正确的。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加强社会领域的立法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应进一步完善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法规,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依法保证公民权利和自由;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保证公民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完善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文化事业的法律法规,保证公益文化服务覆盖全国城乡;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逐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完善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公共安全,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司法机关是人们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在促进社会和谐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应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影响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入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便民工作制度,加强司法救助,规范诉讼收费,加大对违规收费的查处力度,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方便群众诉讼,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问题。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加大惩治司法腐败力度,维护司法廉洁,确保司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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