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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广场修得漂漂亮亮,而政府负债累累,这样的领导班子算不算称职?在此间举行的浙江省“两会”上,政府负债受到代表、委员们的高度关注。人大代表章凤仙提议,建立政府举债向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审批制度,同时,建立向上级政府备案和批准制度。
(2月1日《中国青年报》)
这些年,有关地方政府负债的消息层出不穷,在各地如火如荼进行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主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就是政府负债。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快出政绩、多出政绩,不惜大肆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造成“上届班子的政绩,下届班子的包袱”,造成国有银行大面积坏账,造成农民工工资被长期拖欠,诸如此类,恶劣影响应该说很大。但是,这似乎并未引起应有的关注,因为在我们的传统观念里,基建项目正是城市发展的标志———大厦越修越高,马路越修越宽,广场越修越大,表面的城市繁荣让我们淡忘了背后的隐藏风险。
去年,美国新泽西州“关闭”已经没有权力支出任何预算的州政府和日本北海道北部小镇申请“破产”的新闻,曾经让我们大大震惊过一回:原来政府也有可能破产。仔细想想,道理其实很简单,政府借债无度当然有可能破产。然而在当下,地方政府和放债银行似乎都没有考虑过这个问题:政府自认为没有还不起的债,于是大胆地借;银行自认为没有收不回的债,于是大胆地放。尤其是当政绩需求和腐败需求掺杂进来后,政府负债自然越来越普遍。
章凤仙代表提议的“建立政府举债向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审批制度”,实际是在关注“谁来监督政府负债”这样一个问题。但是,在这个问题成为问题之前,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其实应该是:政府负债究竟合不合法?如果政府负债本身就得不到法律支持,“政府举债向人大报告和审批”自然纯属多余。根据《预算法》,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而且,即使政府想借债,也是“举债无门”:首先,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其次,地方政府套不上任何一条《贷款通则》中规定的“借款人”定义,不具有向银行借贷的资格。地方政府既不能成为合法的债务人,若靠代理人公司来举债,我国《担保法》又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以财政收入为支持来提供担保。谁要是借钱给地方政府,其权益显然得不到现行法律的保护。这个意义上,政府负债实际上是活跃于法律之门外的一个“怪胎”。
法律既然根本就没有为政府负债提供合法性,当然更不会对政府负债设置防范机制:一方面,政府负债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高压线”,只要借得到,不管借多少;另一方面,政府负债没有偿债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上一届借的债丢给下届来还,借债人无须为过度负债承担任何责任。
政府负债所面临的不只是一个“谁来监督政府负债”的问题,首先更是一个“政府负债合不合法”的问题:要么修改法律,让普遍存在的政府负债获得合法身份,同时加强监管,设限政府负债规模,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明确偿债责任主体;要么继续禁止政府负债,维护法律权威。
(舒圣祥 浙江 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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