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先生入住酒店后将车停在酒店的免费停车场,但大风将停车场边的一棵大树刮倒砸在了荀先生的车上。为此,荀先生将酒店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北京市一中院获悉,该案已终审判决。一中院以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为由,判令酒店赔偿荀先生修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660元。
荀先生介绍,去年3月11日晚他在北京锦水芙蓉餐饮有限公司开办的酒店住宿,缴纳了住宿押金400元,并将车停在公司的免费停车场。第二天发现车的天窗等部位被停车场栏杆处的一棵大树砸坏。
2006年7月,荀先生将锦水芙蓉公司告上法庭。荀先生认为,他办理了酒店住宿手续,缴纳了住宿押金,酒店理应对其车辆尽妥善保管义务。
锦水芙蓉公司则称,将荀先生汽车砸坏的树木由相邻的某单位管理。酒店为荀先生提供免费停车场,是免费的保管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免费保管的保管人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荀先生将其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在锦水芙蓉公司的酒店指定停车场内,保管住宿人荀先生的机动车安全即成为锦水芙蓉公司的附带义务。锦水芙蓉公司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导致荀先生的机动车在停车场内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终审判令锦水芙蓉公司赔偿荀先生修车费等共计8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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