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自觉和纳税诚信,在很大程度上往往依赖于量能征税的人性化纳税制度设计
元旦假期过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以到任职或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了。然而,在广州地税局天河区纳税大厅,虽然各项个税申报的宣传资料都已经准备齐全,但是前来办理申报的市民却少之又少,4日竟无一人办理个税申报(1月5日《信息时报》)。
个税自行申报遇冷,老实说,笔者对此一点不感到吃惊。根据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自行申报纳税在很大程度上还必须依赖于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纳税诚信,而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往往又依赖于人性化的纳税制度设计。而这恰恰是我国纳税制度设计显得不足和欠缺的。比如按照12万元的起征点搞一刀切,这样确实便于税务部门开展工作和日常管理,但是这种“一刀切”式的僵化规定,很可能会使纳税者产生不满乃至抵抗情绪。
事实上,根据纳税人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这才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比如美国,政府就没有对个人所得税设统一起征点,而是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就是按照纳税人家庭实际支付能力征税,而不是按总收入征税。很多家庭的必要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比如,合理数额的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离婚或分居赡养费、高教费用、慈善捐助、住房贷款利息、个人职业发展费用等。除此之外,美国政府还规定了很多税收抵免项目,如抚养孩子、托儿费、收养孩子、老年与残疾、终身学习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体现了量能征税的人性化原则。
而在英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应税所得就是指所得税分类表规定的各种源泉所得,各自扣除允许扣除的很必要费用后,加以汇总,再统一扣除生计费用后的余额。允许扣除的生计费用包括:基础扣除、抚养扣除、劳动所得扣除、老年人扣除、病残者扣除、寡妇(鳏夫)扣除和捐款扣除等。这些扣除项目的金额,按法律规定,每年随物价指数进行调整。
任何人之所以要遵从一项制度或者措施,绝不仅仅因为它的强制力,更因它具有浓厚底蕴的人性化规则与人本意识,它能够内在地承载、表达人们一定的价值观念和要求。就申报个人所得税而言,众多纳税公众对其认同是遵守这个“游戏规则”的前提,这种认同不但要设计“游戏规则”的人充分地和众多纳税公众平等地“对话”,更要让他们能切实地感受到该“游戏规则”的公平性和人性化。否则,“游戏规则”就难以得到广大公众的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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