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天津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预案》)。根据《预案》,今后,当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关部门应组织、制定并启动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严禁将饭店、宾馆、餐厅、食堂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动物。
应急预备队将成立
对于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预案》强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一旦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周边发生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情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同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重大疫情2小时内需上报
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及时通报卫生部门。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农业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市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和农业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追溯制度确保全程安全
在发布《预案》的同时,本市还对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和销售进行了规范。根据有关规定,使用冷库储存动物产品的,冷库管理者应当建立动物产品出入库台账,动物产品入库时,应当核对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出库后,应当将检疫合格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留存三个月。市场经营单位应对市场销售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实施查证、验章,发现无检疫合格证明、证章不符、证物不符的,应当移交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饭店、宾馆、餐厅、食堂购进动物和动物产品应当核对检疫合格证明,并留存原件或复印件三个月。
今后,从事动物养殖、经营、诊疗、收容,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贮藏,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以及保存、使用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等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经审核合格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对严重危害动物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应当依据规定的名录及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实施强制免疫,并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建立免疫档案,为强制免疫后的动物佩戴免疫标志。同时,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厂、无害化处理场所的设置应当符合规划,与学校、幼儿园、居民区、水源保护区等保持符合防疫要求的安全距离。
新闻链接:动物疫情四级预警
《预案》根据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与我国相邻国家或国内其他省(区、市)(除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北京市外)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
黄色预警: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河南省、山西省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日常监测发现动物免疫抗体普遍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橙色预警:河北省、北京市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疫情,且有向本市蔓延的趋势;或经监测发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病原学阳性动物,但未见临床症状;或经监测发现候鸟等野生鸟类携带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
红色预警:本市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疑似病例,或出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疯牛病的疑似病例。
津城九成养殖基地实现无公害
近期,市畜牧兽医局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三个月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专项行动。全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重点对200多家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生产、经营违禁药物行为进行了检查;对1400多家畜禽养殖场(户)是否存在使用“瘦肉精”、莱克多巴胺、苏丹红等违禁药物行为进行了检查;对养殖、屠宰市场环节的部分畜禽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测,共完成“瘦肉精”抽检980份、莱克多巴胺抽检120批、磺胺类药物残留抽检40批。检测结果全部合格。与此同时,本市还加快了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到目前为止,本市已认定无公害畜产品产地800多个,全市90%的规模养殖场(户)完成了无公害产地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