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住用房必须采用“商业存在”原则交易,遏制境外热钱
昨日(2月2日),北京市建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境外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通知》。通知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自住商品房后,不能随意出租、转让。
严格限制购房人员材料
据了解,境外机构在京主要投资高档酒店、商业、办公楼以及高档服务式公寓;境外个人投资主要集中在高档公寓上,投资目的主要是基于“看好人民币升值”。
另外,在北京投资房地产业的回报率远高于国外。有统计资料表明,境外资金在京购房的比例占到了北京交易额的7%左右。
在此次出台的条款中,对“购房人员提供的材料”做了严格限制。其中,港澳人员需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需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需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外国个人需提交有效的护照,以及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已认购商品房按原规定执行
据了解,为了防止境外热钱炒房,有关部门对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购房政策早在研究之中。去年7月20日,北京市建委给开发企业下发了紧急通知,称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不符合此条件不得购买商品房。
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暂定只能购买一套住宅。从去年7月21日起,开发企业不得与不符合条件者签约。
市建委昨日表示,此次《通知》中所称的商品房包括预售商品房、现售商品房和二手房。去年7月21日前已签约(认购)的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和权属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而对于公众关心的“所购自住房的面积”规定则未加限制。
政策解读
1 境外个人限购一套
《通知》要求,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因生活需要可以购买一套商品住宅。
市建委表示,对于购房的情况,交易权属管理部门将通过全市统一信息平台的交易权属管理系统,验证其购房情况。一旦发现不是第一套购房,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2 境外机构购房套数未做限制
对于境外机构的购房,《通知》要求,在北京设立了分支、代表机构的,可以在北京购买自用商品房。对于境外机构可以购买房屋的套数,此次未做规定。但境外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的,可以按规定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手续。
同时,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3 “商业存在”阻止外资炒房
《通知》要求,境外机构和个人在京购买非自用商品房的,应当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出租、出售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循商业存在的原则,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次提出的“商业存在”,意味着今后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外资单位,必须取得商务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国家工商总局的营业执照。这就表示,以前一些金融投资机构和其他各种渠道进入的境外热钱,将不能直接投资购房,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才行,而这将对外资炒房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蒋彦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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